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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环(龙)罚决字〔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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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61D***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组

法定代表人:刘*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22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组的机动车检测项目,擅自改变机动车排放检测方法、OBD数据作假,未按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机动车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违法所得人民币61,251.2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下称龙里分局202412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组的机动车检测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约24885㎡,共建设有5条检验检测线,其中安全检验线2条,汽车排气污染物检验线3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阅视频监控等资料,对省、州移交的667条疑似OBD造假线索、33条改变检测方法线索、2条检测过程数据异常线索进行核实,查看黔南州州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V4.9”系统内的检测报告、外观检测信息、尾气过程数据、OBD过程数据、检测资源、预警研判信息、申请审核记录、上传资料等信息,667条疑似OBD作弊数据的车辆,初登日期均为201171日以后,不同品牌车辆的检测报告CAL ID均为60127679A。贵H91G05分别在2024510日、2024930日各检测1次,贵A1383T2024529日检测2次,18J96为内部测试车辆。随即抽取202492916:30车牌号为贵AP2M4520241081251车牌号为贵A2N27Z的车辆检测过程视频,发现检测人员从车上拿OBD检测仪下来时,检测仪插口端连接一黑色长方形不明物体,与网络上的OBD作弊器相似。共建设汽车底盘测功机、汽车气体检测仪等45套设备,仪器设备、标准气体等绿标、合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2. 龙里分局20241226日现场检查照片,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第一张为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汽车排气污染物检验业务的场所,证明:该项目机动车汽车排气污染物检验线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张为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车间的照片,证明:该项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第三张为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外检车间照片,证明:该项目机动车安全技术外检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第四张为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重型柴油车尾气检测线,证明:该项目重型柴油车尾气检测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第五张为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轻型汽油车尾气检测线,证明:该项目轻型汽油车尾气检测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第六张为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轻型汽油车尾气检测线的汽车底盘测功机铭牌,额定承载质量10000kg,最高测试车速130km/h证明:该项目轻型汽油车尾气检测线的汽车底盘测功机的额定承载质量和最高测试车速。第七张为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重型柴油车尾气检测线的汽车底盘测功机铭牌,额定承载质量15000kg最高测试车速130km/h证明:该项目重型柴油车尾气检测线的汽车底盘测功机的额定承载质量和最高测试车速。第八张为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轻型汽油车柴油车混合检测线的汽车底盘测功机铭牌,额定承载质量10000kg,最高测试车速130km/h证明:该项目轻型汽油车柴油车混合检测线的汽车底盘测功机的额定承载质量和最高测试车速。第九张为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轻型汽油车柴油车混合尾气检测操作车间照片,证明:该项目轻型汽油车柴油车混合尾气检测线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张为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分析仪,证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具备机动车尾气分析设备。第十一张为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OBD检测仪,证明:该项目具备汽车OBD检测的设备,正常情况下,插口端无其他连接物。第十二张为龙里分局执法人员随机抽取202492916:30车牌号为贵AP2M45的检测视频,检测人员检测完毕后,从车上下来时,OBD检测仪插口端连接一长方形的黑色不明物体,证明:该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未按规范进行检测。第十三张为龙里分局执法人员随机抽取20241081251车牌号为贵A2N27Z视频,检测人员检测完毕后,从车上下来时,OBD检测仪插口端连接一长方形的黑色不明物体,证明:该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未按规范进行检测。第十四张检测人员检测完毕后,从车上下来时,OBD检测仪插口端连接一长方形的黑色不明物体,证明:该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未按规范进行检测。
  3. 龙里分局202412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刘*琼),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检测站站长刘*琼不懂机动车检测的业务和技术,公司日常的汽车检验检测业务技术负责人是徐*,质量负责人是李*,近三年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4. 龙里分局202412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李*),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省、州移交的33条改变检测方法的车辆线索中,有9辆是在防侧滑功能(ESP)无法关闭的情况下才改变检测方法的,且已经在平台进行了备注。有24辆车改变检测方法检测的理由不充分,车牌号为贵F2A003和贵J50B66的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偏低,但核实后未发现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日常汽车检验检测过程中,对OBD故障的车,会喊车主到外面的维修站或4S店维修好后返回检测。对OBD数据读取不到的车辆,使用了OBD作弊器667辆疑似OBD作弊数据的车辆,涉及收费的车辆为664辆,所涉及的汽车尾气检测费用小计59,256.2元,24辆无充分理由改变检测方法检测的车辆,尾气检测费用小计1995元。
  5. 当事人营业执照,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系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及其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被调查人的身份。
  6. 关于企业规模的说明,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属小型企业。
  7. 刘荣琼身份证复印件,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琼的身份信息。
  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证明,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刘*琼系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机动车检测站站长。
  9. 《授权委托书》,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李*系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经公司授权委托,配合、接受龙里分局的调查。
  10. 李辉身份证复印件,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李*的身份信息。
  11. 任职证明,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李*系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
  12. 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览表,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的信息,共有工作人员23人。
  1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项目类别、项目名称、依据的标准、限制范围等信息。
  15. 仪器设备一览表,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45套设备及设备相关信息。
  16. 贵州省计量测试院校准证书,共2060页,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3台底盘测功机、2台柴油车氮氧化合物检测仪、机动车转速测量仪、零气发生器、油温传感器、透射式烟度计滤光片、砝码、空盒气压表、USB型湿温记录仪6台环境参数仪、2台透射式烟度计均经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17.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由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签收人、送达地址、签收方式均经该公司确认。
  18. 2024年疑似OBD作弊数据线索清单》(共17页)及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共6641328页),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核实后制作并经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明:2024年,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共涉及OBD数据造假、出具检测报告并收费的车辆664辆,涉及安检费用177,768.75元、尾气检测费用59,256.2元,合计237,025元。所涉及的线索发生时间在2024313日至20241015日之间,违法时间7个月。
  19. 2024年变更检测方法检测车辆核实清单(共1页)及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共2448页),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核实后制作并经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明:2024年,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共涉及变更检测方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收费车辆24辆,安检费用5885元、尾气检测费用1995元,合计7880元。所涉及的线索发生时间在202415日至20241010日之间,违法时间为10个月。
  20. 2024年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异常线索清单》(共1页),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核实后制作并经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明:2024年,涉及该公司检测的车牌号分别为贵F2A003、贵J50B662辆车的尾气检测过程数据偏低。
  21. 收款台账(共264页),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核实后制作并经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明:2024年,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共涉及OBD数据造假、出具检测报告并收费的车辆664、共涉及变更检测方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收费车辆24辆的收费明细。
  22. 检测过程数据明细表(共2页),由执法人员在黔南州州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V4.9”系统查阅后打印,证明:F2A003、贵J50B662辆车的尾气检测过程正常。
  23. 调查人员执法证,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4.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刻制成光盘,证明:执法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执法现场环境、执法过程等内容。

我局于20252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52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52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的规定。

依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适用通用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企业规模、违法次数、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违法时间、危害后果、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壹元贰角¥61251.2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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