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771078819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龙山镇大冲村(现属龙里县冠山街道大冲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182****7577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以上事实,有龙里分局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2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1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共3张)、龙里县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P2、P35、P36、P37)、采样原始记录台账(2024年1至12月,其中10月停运进行改造,无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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