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BCMM68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城社区茅草冲
法定代表人: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1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城社区茅草冲的机动车检测项目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擅自改变机动车检测方法、修改机动车额定功率、OBD数据作假,未按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机动车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违法所得人民币40160.00。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下称“龙里分局”)2024年12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城社区茅草冲的机动车检测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共建设有7条检验检测线,其中安全检验线4条,汽车排气污染物检验线3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阅视频监控等资料,未发现使用OBD干扰器、模拟器等设备造假的情况,未发现汽车检测时冒黑烟的情况。执法人员对省、州移交的379条疑似OBD造假线索、71条更改检测方法的线索、83条修改额定功率线索进行了核实,有21条更改检测方法线索属实且无正当理由,有43条修改额定功率线索属实,但是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厂家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的有7辆。
2.龙里分局2024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第一张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和汽车排气污染物检验业务的场所,证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张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汽车尾气检验线,左边为轻汽检测检验线,右边为柴汽混合检验线,证明:该项目建设的汽车尾气检验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第三张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重型柴油车检验线,证明:该项目建设的汽车尾气检验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第四张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柴汽混合检验线的氮氧分析仪和废气分析仪,证明:该项目建设的汽车尾气检验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设备。第五张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柴汽混合检验线汽车底盘测功机,证明:该项目建设的汽车尾气检验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第六张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重型柴油检验线的汽车底盘测功机铭牌,额定承载质量13000kg,最高测试车速130km/h,证明:该项目重型柴油检验线的汽车底盘测功机的额定承载质量和最高测试车速。第七张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轻汽检验线的汽车底盘测功机铭牌,额定承载质量3000kg,最高测试车速130km/h,证明:该项目轻汽检验线的汽车底盘测功机的额定承载质量和最高测试车速。第八张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柴汽混合检验线的汽车底盘测功机铭牌,额定承载质量3500kg,最高测试车速130km/h,证明:该项目柴汽混合检验线的汽车底盘测功机的额定承载质量和最高测试车速。第九张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OBD检测仪,证明:该项目具备汽车OBD检测的设备。第十张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OBD检测仪,证明:该项目具备汽车OBD检测的设备。第十一张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OBD检测仪,证明:该项目具备汽车OBD检测的设备。第十二张为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OBD检测仪,证明:该项目具备汽车OBD检测的设备。第十三张为执法人员在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查阅“黔南州州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V4.9”上的检测报告、外观检测信息、尾气过程数据、OBD过程数据、检测资源、预警研判信息、申请/审核记录、上传资料等信息,图为贵JGT175车辆信息,证明:经该公司检测的机动车相关信息可在“黔南州州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V4.9”查阅。
3.龙里分局2024年12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郑军),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军承认在日常汽车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OBD数据造假、篡改机动车额定功率、擅自改变检测方法的情况,公司日常的汽车检验检测业务由站长罗海飞具体负责,近三年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4.龙里分局2024年12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罗海飞),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未使用OBD作弊器,但有车主从外面的修理厂带OBD作弊器到检测站现场使用,存在改变检测方法、篡改额定功率的情况。
5.龙里分局2024年12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叶飞),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在日常汽车检验检测过程中,会在待检区对车辆进行预检,对预检不通过的车辆,车主去外面的修理厂回来后,OBD接口有作弊器插在上面,该公司工作人员明知违法,仍放任不管,继续违规检测。
6.龙里分局2024年12月1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罗海飞),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通过计量认证且在有效期内,不涉及排污许可和登记、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2024年,涉及OBD数据造假并收费的车辆为364辆,收费共计172260元,其中安全技术检验费用共计135060元,尾气排放检测费用共计37200元。2024年,涉及修改额定功率线索83条,核实有43条属实,但是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厂家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的有7辆,收费共计3500元,其中安检费是400元每辆,小计2800元;尾气检测费用是100元每辆,小计700元。2024年,涉及更改检测方法的线索71条,初步核实有21条属实且无正当理由,收费共计10150元。安检费有350元一辆的、有400元一辆的、有520元一辆的,小计7890元;尾气检测费用是每辆车100元或180元,小计2260元。
7.当事人营业执照,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系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及其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被调查人的身份。
8.关于企业规模的说明,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属小型企业。
9.郑军身份证复印件,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军的身份。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证明,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郑军系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1.《授权委托书》,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罗海飞系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站站长,经公司授权委托,配合、接受龙里分局的调查。
12.罗海飞身份证复印件,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罗海飞的身份。
13.任职证明,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罗海飞系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站站长。
14.叶飞身份证复印件,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叶飞的身份。
15.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人员一览表,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人员信息。
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站长、技术负责人、项目类别、项目名称、依据的标准、限制范围等信息。
18.贵州省计量测试院校准证书,共15份,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3台底盘测功机、2台柴油车氮氧化合物检测仪、2台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3台机动车发动机转速测量仪、3台尾气湿温度单元、2台透射式烟度计均经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19.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由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签收人、送达地址、签收方式均经该公司确认。
20.2024年疑似OBD造假违法核实清单(共15页)及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共364份728页)及收款凭证(共344份192页),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核实后制作并经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明:2024年,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共涉及OBD数据造假、出具检测报告并收费的车辆364辆,安检费用135060元、尾气检测费用37200元,合计172260元。
21.2024年变更检测方法检测车辆核实清单(共2页)及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共21份42页)及收款凭证(共21份12页),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核实后制作并经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明:2024年,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共涉及变更检测方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收费车辆21辆,安检费用7890元、尾气检测费用2260元,合计10150元。
22.2024年加载减速法修改额定功率线索清单(共1页)及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共7份14页)及收款凭证(共7份5页),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并经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明:2024年,龙里县万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共涉及修改额定功率,导致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厂家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出具检测报告并收费的车辆7辆,安检费用2800元、尾气检测费用700元,合计3500元。
23.调查人员执法证,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4.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刻制成光盘,证明:执法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执法现场环境、执法过程等内容。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5〕1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5〕1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的规定。
依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适用“通用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企业规模、违法次数、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违法时间、危害后果、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万零壹佰陆拾元整(¥:40160.00);
2.罚款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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