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贵龙坤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61D849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水场社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刘*琼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7504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水场社区八组的机动车检测项目未按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机动车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龙里分局2024年12月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贵州省计量测试院校准证书》(共20份)、《2024年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异常线索清单》(共1页)、检测过程数据明细表(共2页)、《2024年改变检测方法检测车辆线索清单》(共1页)、《2024年疑似OBD作弊数据线索清单》(共17页)、《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690份)、收款台账(共264页)、《现场照片证据》(共14张)、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证明、工作人员一览表、仪器设备一览表、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的规定。
依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未按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机动车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