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839823725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龙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路(贵州汇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选址于龙里县冠山街道龙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路(贵州汇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内)的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下称“龙里分局”)2024年11月1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位于龙里县冠山街道龙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路(贵州汇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内)的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租用现有闲置厂房4420㎡,已建成PET瓶生产线和配套的瓶盖生产线,以聚酯(PET)、聚丙烯(PP)、色母等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建设40台吹瓶机(1台已报废)、11台注塑机、1台破碎机,有工人正在操作7台吹瓶机和3台注塑机;吹瓶工艺:半成品瓶胚--烘烤--预吹拉伸--吹气--包装入库;注塑工艺:原料投料--烘料--注塑--保压冷却--脱模--包装入库,未见集气罩、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危险废物暂存间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龙里分局2024年11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第一张为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吹瓶机生产现场未见集气罩、活性炭吸附、排气筒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第二张为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注塑机生产现场,未见集气罩、活性炭吸附、排气筒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第三张为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的模具堆放现场,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张为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的产品,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张为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使用的原材料聚丙烯,证明:该建设项目使用的原料,并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六张为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使用的原材料瓶级聚酯切片,证明:该建设项目使用的何种原料,并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张为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现场堆放的原材料,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张为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的原材料色母,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张为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使用的原材料-荧光增白剂,证明:该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张为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产品出库现场,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
3.龙里分局2024年11月1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1年12月动工建设,2023年2月建成,违法时长1年零2个月,2023年3月开始调试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未建设污染处理设施。项目总投资约为500万元人民币,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原材料为:聚酯(PET)、聚丙烯(PP)、色母,吹瓶工艺:半成品瓶胚--烘烤--预吹拉伸--吹气--包装入库;注塑工艺:原料投料--烘料--注塑--保压冷却--脱模--包装入库,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生态环境部门介入调查前,已于2024年7月3日委托贵州迎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办环评手续相关事宜。
4.《厂房租赁协议》,由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租用贵州汇龙源电气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建设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租赁期为2022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5.当事人营业执照,由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系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及其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被调查人的身份。
6.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由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租用厂房建设,总建筑面积4420平方米,产品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年产量120吨。
7.主要产品一览表和生产流程,由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的主要产品和工艺流程。
8.辅材料消耗情况一览表和主要设备一览表,由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辅材料用量、生产设备等。
9.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由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4年7月3日委托贵州迎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服务。
10.付款凭证,由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已向贵州迎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服务费用。
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证明,由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曾兴国系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12.身份证复印件,由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兴国提供,证明: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兴国的身份。
13.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由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签收人、送达地址、签收方式均经该公司确认。
1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P28,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打印,证明: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行业代码为2927,类别名称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P14,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打印,证明: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属地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16.《关于免于处罚的说明和请求》,由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安信源包装有限公司非主观故意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得知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后,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帮助办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虽未建设环保设施,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影响较小,且经济较困难。
17.调查人员执法证,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8.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刻制成光盘,证明:执法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执法现场环境、执法过程等内容。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14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14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违法持续时间、危害后果、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你公司在2024年7月得知需办理环评手续后,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帮助办理环评,认定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在自由裁量时分值减1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6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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