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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环(龙)罚决字〔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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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成通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TDF25L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田箐村贵平高速T4标段

法定代表人:杨*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于20241029日至3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选址于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田箐村贵阳至平塘高速公路T4合同段的砂石加工厂,涉嫌未采取密闭、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龙里分局2024102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砂石加工厂建有封闭大棚和部分防尘设施,但未采取完善密闭、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导致扬尘污染。

2.龙里分局20241029日现场检查照片,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第一张为砂石加工厂大棚侧面,证明:当事人砂石加工厂大棚密闭不到位,导致粉尘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第二张为砂石加工厂大棚侧面,证明:当事人砂石加工厂大棚密闭不到位,未发现有喷淋喷水,导致粉尘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第三张为厂房附近原料场,证明:当事人砂石加工厂未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第四张为砂石加工厂厂房内部操作平台,证明:当事人砂石加工厂未完善安装喷淋设施,粉尘未能有效控制。

3.龙里分局2024103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砂石加工厂建设位于贵平高速公路的红线范围内,于202212月动工建设,20237月底建成,20244月投入使用,违法时间持续6个月;建有封闭大棚和部分防尘设施,但喂料口和操作室未建设封闭挡板,整个砂石加工厂未发现有喷淋喷水现象,厂房进口处扬尘较大,厂房附近道路和树木积尘较多。

4.当事人营业执照,由贵州成通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身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由贵州成通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由贵州成通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管杨*坤提供,证明:杨*坤的身份。

7.授权委托书,由贵州成通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杨*坤受当事人委托接受龙里分局调查。

8.《隧道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隧道3队)》,由贵州成通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成通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属于贵阳至平塘高速公路T4合同段项目劳务分包单位。

9.贵平四标龙里县临建设施统计表和及临时用地范围平面图,证明:贵州成通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包的砂石加工厂临时用地获得自然资源部门批复,在规划范围内建设。

10.调查人员执法证,证明:调查人员身份和行政执法资格,调查机构、调查程序合法。

我局于202411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4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4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等文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项目建设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以及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消除环境影响等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4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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