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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环(龙)罚决字〔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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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DWD3HT4N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谷脚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1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选址于龙里县谷脚镇谷脚社区的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下称“龙里分局”)202411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龙里县谷脚镇谷脚社区的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已经动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厂区内有1台吹塑机、2台注塑机、4台吹瓶机、洗衣液搅拌罐3个、洗衣液储存罐5个、洗衣液灌装流水线1套、玻璃水搅拌罐6个、玻璃水储存罐6个、玻璃水生产线2条。其中,1台注塑机(1#)安装在1号车间,未通电,有使用痕迹;1台注塑机(2#)安装在2号车间,未通电,有使用痕迹;1台吹瓶机(1#)安装在2号车间,未通电,有使用痕迹;1台吹瓶机(4#)安装在2号车间,未通电,有使用痕迹。未见集气罩、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危险废物暂存间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司厂房外雨水沟有污水积存,生产车间有雨水沟与厂房外雨水沟连通,向雨水沟排放搅拌泵冷却水(自来水)、工人洗手水,未发现排放生产废水的情况。有另外一小股污水汇入排水沟,系生活区化粪池泄漏导致。

2.龙里分局20241114日现场检查照片,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第一张为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1#吹瓶机安装现场,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动工建设,未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第二张为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1#吹瓶机生产痕迹,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动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第三张为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4#吹瓶机安装现场,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动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第四张为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1#注塑机使用痕迹,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动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第五张为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2#注塑机使用痕迹,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动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第六张为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洗衣液搅拌罐旁有一个边长约为20厘米的正方形开口且漂浮有白色泡沫,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外排。第七张为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洗手池塑料软管、搅拌泵透明塑料软管通向正方形开口,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外排。第八张为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洗手池现场,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外排。第九张为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外排水沟有另一污水来源,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外排。第十张为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污水排入厂外雨水沟,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外排。

3.龙里分局202411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于20244月动工建设,202410月建设完成,违法时长7个月。未正式生产,但进行过设备调试。塑料制品生产线投资额约70万元。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塑料瓶生产工艺为:聚乙烯颗粒热熔注塑吹瓶成品、PE颗粒热熔吹瓶成品。

4.《收购协议》,由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5.当事人营业执照,由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及其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被调查人的身份。

6.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由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在原有厂房建设,建成后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年生产玻璃水1万吨、年产1500吨洗衣液。

7.投资额说明,由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实际投入68万元。

8.设备转让协议,由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实际投入68万元。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证明,由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钗系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0.身份证复印件,由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钗提供,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钗的身份。

1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由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签收人、送达地址、签收方式均经该公司确认。

1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P28,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打印,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的行业代码为2927,类别名称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P14,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打印,证明: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属地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14.调查人员执法证,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5.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刻制成光盘,证明:执法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执法现场环境、执法过程等内容。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15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15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违法持续时间、危害后果、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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