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森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DWD3HT4N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谷脚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钗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851*****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选址于龙里县谷脚镇谷脚社区的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龙里分局2024年11月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共10张)、《收购协议》、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投资额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选址于龙里县谷脚镇谷脚社区的年产300吨(900万个)PET塑料瓶生产项目的建设,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如复查发现你公司拒不执行以上决定,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