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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环(龙)罚决字〔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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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森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AJT9KG3X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猫场村95501

法定代表人:伍晓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龙里县洗马镇落掌村原落掌小学的施工营地将生活污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外环境,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下称龙里分局2024102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贵州森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贵平高速T3合同段项目位于龙里县洗马镇落掌村原落掌小学的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接入暗管排放至外环境。龙里分局委托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外排的污水进行取样检测。

2.龙里分局20241027日现场检查照片,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第一张为施工营地卫生厕所,证明:你公司施工营地位于洗马镇落掌村原落掌小学闲置房屋,使用原落掌小学厕所。第二张为施工营地卫生厕所化粪池,证明:你公司施工营地有化粪池作为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第三张为施工营地食堂外墙,证明:食堂外接出来的白色管道设置白色塑料三通阀一个,一端接在一个塑料吨桶中,用于储存渣和废油,另一端连接直径约为40cm的白色管道自东向西布设,该管道用钢筋固定在墙上,大约30米长。第四张为施工营地外发现的一节露出地面的暗管,证明:你公司施工营地生活污水通过一根埋设在乡村道路底下的暗管,见一节露出地面的白色弯头。第五张为施工营地北面玉米地,贵州森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伍晓进指认现场,证明:施工营地北面的玉米地(已收割)下设置了三级沉淀池。第六张为施工营地周围环境,发现生活污水,证明:你公司施工营地生活污水排入外环境。第七张为施工营地周围环境及污水流向、痕迹,证明:污水排放到撂荒地内后,未见向其他地下排放,下游为当地农民的大田坝。第八张为施工营地周围环境,证明:污水排放到撂荒地内后,未见向其他地下排放,下游为当地农民的大田坝。第九张为施工营地周围环境及污水流向、痕迹,证明:施工营地生活污水排放至撂荒地,撂荒地杂草长势茂盛。第十张为龙里分局委托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贵州森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营地外排至撂荒地的生活污水进行取样,证明:对贵州森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营地外排废水开展取样检测工作。第十一张为施工营地北面玉米地,证明:施工营地北面的玉米地(已收割)下设置了三级沉淀池。

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4102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贵州森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贵平高速T3合同段项目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暗管排放至外环境。

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NLL241027),由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你公司施工营地生活污水:pH7.6(无量纲),氨氮14.12mg/L,化学需氧量48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8mg/L,动植物油0.06L,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5.送达回证(报告编号:QNLL241027),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于2024111日将监测报告送达你公司。

6.委托检测服务协议书,由龙里分局和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签订,证明: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对你公司施工营地外排废水进行取样。

7.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委托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施工营地外排废水进行取样,取样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伍晓进在场,采样取证单经伍晓进签字确认。

8.贵州森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营地污水排放勘察示意图,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施工营地外排废水以及污水排放走向。

9.《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由贵州森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为贵阳至平塘高速公路T3合同段项目劳务分包单位。

10.视频光盘,视频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刘开兴和吴娟拍摄,吴娟制作刻录成光盘,证明:你公司施工营地外排废水。

11.当事人营业执照,由贵州森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证明,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晓进提供,证明:伍晓进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3.身份证复印件,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晓进提供,证明:伍晓进的身份。

14.调查人员执法证,证明:调查上述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12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相关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12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污染物类别、违法行为、排污超标状况、日排放量、排放去向、危害后果、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在自由裁量时分值减5%。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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