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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龙)责改字〔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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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成通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TDF25L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田箐村贵平高速T4标段

法定代表人:杨成刚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99854*****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选址于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田箐村贵阳至平塘高速公路T4合同段的砂石加工厂,涉嫌未采取密闭、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龙里分局2024102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龙里分局2024103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龙里分局20241029日现场检查照片(共4张)、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务分包合同、调查人员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选址于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田箐村贵阳至平塘高速公路T4合同段的砂石加工厂,未采取密闭、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龙里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产整治。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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