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森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AJT9KG3X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猫场村95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伍晓进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1857*****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龙里分局2024年10月2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龙里分局2024年10月2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龙里分局2024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共11张)、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NLL241027)及送达回证、委托检测服务协议书、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贵州森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勘察示意图、视频光盘、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调查人员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龙里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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