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罗怀伟
身份证号码:5201211995********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龙山镇水场社区水场工业园区(贵州省龙里县兴阳建材有限公司一楼厂房)
联系电话:18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至17日对你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选址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区租用贵州省龙里县兴阳建材有限公司一楼厂房(贵州金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隔壁)建设的废旧资源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4年7月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罗怀伟位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区租用贵州省龙里县兴阳建材有限公司一楼厂房(贵州金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隔壁)建设的废旧资源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有原料输送带1条,破碎机1台、破碎桶1台、清洗水槽1个、提料机1台,输送带1条、主机1台、挤压机1台、冷却水槽1个、切料机1台,烟雾处理器1台,生产工艺为:原料清洗-破碎-热熔-挤出-冷却-切粒-打包-外售,建设1个烟雾处理器和生产废水三格沉淀池,未建设高温焚烧、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污水预处理和生化处理等其他污染物处理设施,现场能闻到明显刺鼻恶臭气味。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第一张为罗怀伟经营的再生资源塑料颗粒厂已建成的生产车间内堆放的待使用原料,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第二张为罗怀伟经营的再生资源塑料颗粒厂已建成的生产车间内堆放的成品塑料颗粒,证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第三张为罗怀伟经营的再生资源塑料颗粒厂已建成的生产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证明:该项目已建成,未见废气治理设施。第四张为罗怀伟经营的再生资源塑料颗粒厂已建成的生产车间厂房东面建成的生产废水沉淀池,废水很脏,证明:该项目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第五张为罗怀伟经营的再生资源塑料颗粒厂已建成的生产车间内,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有工人在车间内正在作业,证明:该项目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
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4年7月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废旧资源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4年6月中旬动工建设,2024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未建设污染处理设施。项目总投资约为12万元人民币,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生产工艺为:一般原料-湿法破碎-清洗池-热熔-挤出拉丝-冷却水槽冷却-切粒-振筛-包装。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P49,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打印,证明:罗怀伟的废旧资源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行业代码为4220,类别名称为“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指从各种废料[包括固体废料、废水(液)、废气等]中回收,或经过分类,使其适于进一步加工为新原料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再加工处理活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P22,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打印,证明:罗怀伟的废旧资源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属地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P61、63,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打印,证明:罗怀伟的废旧资源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应当对废气、废水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治理,现建设的明显与规定的不符,应当视为环保设施未建设。
7.投资额说明,由罗怀伟提供,证明:该项目涉及投资额为12万元。
8.罗怀伟身份证复印件,由罗怀伟本人提供,证明:罗怀伟本人的身份。
9.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刻制成光盘,证明:执法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执法现场环境、执法过程等内容。
10.调查人员执法证,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向你送达了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7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7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违法持续时间、危害后果、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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