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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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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环境保护局
2018-02-26 1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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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管理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州华辉特种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09506201N
法定代表人:周玉华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工业园区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格栅内污泥积满,污水经一体化设备处理后,未进入石英砂活性炭过滤器,从中间工序(一体化设备)引出,排入环境,流向一条雨水冲刷自然形成的泥土水沟,最终通过地渗排放。依据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氨氮90.66mg/L。对照《关于对<防火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审[2014]226号)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绿化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及周边山体浇灌,不外排”的规定,氨氮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L,超标3.53倍。你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龙里县环保局2017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
2、2017年12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照片;
4、委托书;
5、龙里县环境保护局采样取证登记单;
6、《关于对<防火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审[2014]226号);
7、2017年12月19日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L171215)等证据。
你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禁止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和《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7]36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21日送达至你公司的《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7]36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向我局提交《关于贵州华辉特种门有限公司排放生活污水的情况陈述》,陈述申辩书称:1、因双龙经济开发区要求我公司搬迁,加之资金困难,同时,生活污水经过过滤处理,可直接用于绿化,故而未对出现故障的污水处理设备进行维修;2、公司经济困难、资金紧张,无力缴纳罚款。希望酌情处理对你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我局案件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无减轻处罚的法定依据和理由,应按照《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7]36号)中告知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处罚。
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和《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应缴纳排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应缴排污费数额不能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因无法计算排污费,超标准1-5倍的,处以罚款2-8万元)。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对你公司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里县人民政府或黔南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龙里县群众工作中心九楼 邮政编码:551200
联 系 人:刘开兴 联系电话:0854-5633184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