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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环罚字[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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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波日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80657861Q

法定代表人:李治华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工业园区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日化用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进行试生产备案,未建设项目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擅自于201610月投入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自201610月至2017223日止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向雨水沟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黔南州环境保护局20172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雨水沟排放;

2.黔南州环境保护局2017223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日化用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进行试生产备案,擅自投入试运行,自201610月至2017223日止向环境排放生产废水,生产废水未经处理;

3.我局2017223日现场检查录像,证明你公司利用雨水沟排放生产废水;

4.我局环境监测站2017223日《环境监测报告》(龙环监[2017]9号),证明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含有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物。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8号)文件解释,你公司“利用雨水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属于“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第3种情形。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711号)于2017324日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拟对你公司作出的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我局已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7330日书面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要求减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你公司仅进行试生产,未进行大规模生产;二、你公司已积极按照我局要求进行整改。经我局研究,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第一条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第二条理由不成立,因你公司在案发前整改态度不积极,才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我局决定不予减轻对你公司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324日送达至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711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2017330日向我局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8号),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对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的处罚自由裁量幅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的,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含本数)。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龙里县群众工作中心九楼  邮政编码:551200

联系人:李永伟              联系电话:0854-5633184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

                            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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