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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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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环罚字[2016]19

 

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771078819

法人:黄剑

地址:龙里县龙山镇大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我局20168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712日调查询问笔录、201685日调查询问笔录、2016829日调查询问笔录、2016113日调查询问笔录、送样记录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公司伪造20166月份自行监测数据。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6]21号)于20161111日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61112日向我局提交《关于龙环罚(告)字[2016]21号的陈述申辩函》,恳请我局免除行政处罚。经我局开会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在自行监测数据发布工作中与杨红存在委托关系,数据的发布虽然不是你公司人员直接参与,但是必须承认你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必须予以处罚,但可以从轻处罚。今后希望你公司务必遵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积极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行政拘留、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惩处。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111日送达至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6]2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98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龙里县群众工作中心九楼邮政编码:551200

联系 人:李永伟          联系电话:0854-5633184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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