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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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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环罚字[2015]7号

 

龙里县羊场镇红渠页岩砖厂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522730000078288(1-1)

组织机构代码证:06773092-1

负责人:杨永彬

地址:龙里县羊场镇(湾滩河镇)金批村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单位年产3500万块空心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正式生产。

2.你单位排放炉窑废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你单位排放炉窑废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你单位第一条违法行为有我局201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单位年产3500万块空心砖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正式生产,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环函〔2007〕112号)规定:试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你单位试生产超过1年,认定为正式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你单位第二条违法行为有我局201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龙里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龙环监〔2015〕24号)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你单位第三条违法行为有我局201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龙里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龙环监〔2015〕24号)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单位向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污染物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5〕8号)于2015年4月30日送达至你单位,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你单位作出的处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15年5月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一、受到生产技术、交通限制以及当地部分群众提出不符合情理的高额赔偿等因素影响,你单位目前处于亏损状态;二、你单位将按照我局下达的整治决定进行污染整治,并保证排放的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单位年产3500万块空心砖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正式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积极停止生产,改正态度较好,我局决定对单位年产3500万块空心砖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正式生产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停产整治,并制定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较好,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炉窑废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4月30日送达至你单位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5〕8号)及送达回执、你单位2015年5月6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2015年5月8日提交的《环境保护整改方案》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10至15万元罚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处6至10万元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2.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龙里县群众工作中心九楼 邮政编码:551200

联 系 人:李永伟        联系电话:0854-5633184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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