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龙环责改字[2015]5号
贵州金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520100400036412
组织机构代码:62220327-5
法定代表人:袁允中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兴巷7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铝箔复合包装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于2013年9月建成并投产。
2.你公司利用裂隙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4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第1条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你公司的第2条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以及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依照黔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黔南环通[2012]62号)文件,我局有权审批你公司铝箔复合包装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排除危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排除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1.立即停止铝箔复合包装材料生产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审批同意,你公司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经我局查验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2.立即停止利用裂隙排放污染物行为,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排除危害。请你公司在2015年1月3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拒不执行停止生产的行政命令,我局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你公司如拒绝停止利用裂隙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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