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 李以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0MA6GDB1983K;
名称:龙里县醒狮镇家家福超市;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龙里县醒狮镇谷龙社区派出所对面;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5年12月24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百货、塑料制品、工艺品、文具用品、服装、家用电器的销售。)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5227301590029321。
2018年8月22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肖XX电话投诉举报称:其在“龙里县醒狮镇家家福超市”购买的双口福香辣鸡翅、熊贝奇营养米果是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于当日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消费者指认,经营者认可消费者肖伟于2018年8月20日在该超市购买的双口福香辣鸡翅生产日期是2017年11月9日、保质期270天,熊贝奇营养米果生产日期是2017年3月18日、保质期9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在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双口福香辣鸡翅、熊贝奇营养米果”当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初步查明情况后,2018年8月23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首先对消费者肖XX实名投诉登记事实进行核实,并对消费者肖XX提供视频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对经营者实施涉嫌违法经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核实“龙里县醒狮镇家家福超市”注册登记负责人身份及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同时依法对消费者投诉事宜进行了现场调解。在对证据分析后对当事人李以丹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相关证据进行确认核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4日依法注册登记设立“龙里县醒狮镇家家福超市”,2015年12月25日经批准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在龙里县醒狮镇谷龙社区派出所对面以“龙里县醒狮镇家家福超市”对外挂牌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7年11月26日,当事人以每袋3元、每棵0.5元价格从贵阳三桥食品批发市场进购的“双口福香辣鸡翅1件×20袋、熊贝奇营养米果1件×50棵”,生产日期分别是2017年11月9日、2017年3月18日,保质期分别是270天、9个月,无进货凭证。2018年8月20日,当事人以每袋5元、每棵1元价格将上述食品“双口福香辣鸡翅5袋、熊贝奇营养米果20棵”销售给消费者肖伟,销售货款共计35元,销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注:双口福香辣鸡翅保质期至2018年8月9日、熊贝奇营养米果保质期至2017年12月18日),有销售视频。案发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已无上述同批次的食品,在消费者指认、经营者认可的情况下,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双口福香辣鸡翅5袋、熊贝奇营养米果20棵,已经退还消费者35元货款,消费者主动放弃追加赔付,所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双口福香辣鸡翅5袋、熊贝奇营养米果20棵全部被执法人员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所以该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产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佐证:
证据一、2018年8月22日,由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醒狮分局提供的《消费者投诉登记》1份,证明该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8年8月22日,《龙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处理投诉、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三、由消费者肖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所侵害对象的身份事实。
证据四、2018年8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收集固定相关书证、视频、物证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提取固定证据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双口福香辣鸡翅、熊贝奇营养米果”牌云雾绿茶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现场收集提取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市场主体资格和居民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2018年8月22日,龙市监执扣字(2018)20号《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八、2018年8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以丹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经执法人员调查属实,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本案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案当事人李以丹是经依法核准注册取得食品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处于流通环节食品零售终端,是食品安全法调整的经营者,应对其经营的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其经营的双口福香辣鸡翅生产日期是2017年11月9日、保质期270天,熊贝奇营养米果生产日期是2017年3月18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发生日期是2018年8月20日,销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有销售视频证据,反映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结合执法人员所采集的证据,依法认定当事人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已经退还消费者购买食品货款35元,配合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双口福香辣鸡翅5袋、熊贝奇营养米果20棵”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经营者是因为在家生小孩,其母亲管理经营,视力不好未清理经营食品导致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具备可以减轻处罚情节。
为此:本局于2018年9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龙市监听告字〔2018〕22号《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双口福香辣鸡翅5袋、熊贝奇营养米果20棵;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龙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里县人民政府或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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