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八
  • 背景七
  • 背景六
  • 背景五
  • 背景四
  • 背景三
  • 背景二
  • 背景一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字〔2018〕33号)
打印 关闭 字号:
    当事人: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MJNU39;

    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东门荷花井药材市场2号楼17;

    负责人:吴磊;

    注册时间:20160812;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黔南食药监械经营许20160026;

    企业名称: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欢 ;负责人:吴磊;

    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东门荷花井药材市场2号楼17;

    仓库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东门荷花井药材市场2号楼18;

    经营范围:6804眼科手术器械、6828医用核磁共振设备、6832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诊断试剂除外)、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70软件;

    有效期至:2021087日。

    经查,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上显示的经营地址(龙里县龙山镇东门荷花井西南民族医药物流交易中心药材市场2号楼17号)及仓库地址(龙里县龙山镇东门荷花井西南民族医药物流交易中心药材市场2号楼18号),现均属于“贵州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的经营地址及库房地址已经不在上述地址。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于20171月初使用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贵阳市南明区南明南路7号)及仓库(贵阳市南明区宝福山工业园)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且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201711日至检查之日期间,该公司只向龙里县人民医院配送医疗器械,所配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7793315.20元。

    同时,20171012日,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负责人吴磊提供的《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关于未开展经营的情况说明》说明其擅自变更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印证:

    证据一、由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负责人吴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二、由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负责人吴磊提供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食品经营资格,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

    证据三:由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负责人吴磊提供法定代表人郭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由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负责人吴磊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本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由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负责人吴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郭欢《授权委托书》,证明吴磊能具体代表当事人处理本案件的权利。

    证据六:2018524日上午在龙里县人民医院现场检查时,该院药械科主任(熊海洋)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向龙里县人民医院配送医疗器械的行为。

    证据七:20186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磊询问取得的经吴磊签字确认的《调查笔录》1份(4页),证明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及仓库地址的违法行为。

    证据八:执法人员在龙里县人民医院现场检查时,对现场证据拍摄的照片,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执法现场情况。

    证据九:执法人员按照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显示的经营地址及仓库地址,到现场核查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及仓库地址不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的地址。

    证据十: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负责人吴磊提供的《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关于未开展经营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擅自变更的行为。

    证据十一:执法人员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东门荷花井药材市场2号楼178号门面进行现场检查的《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不在登记地址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执法人员调查属实,能充分证明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及仓库地址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追诉标准。同时当事人的行为未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及仓库地址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仓库及经营地址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仓库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的规定,责令贵州无为科工贸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元整(¥10000.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龙里县支行缴纳罚没款(地址:中国农业银行龙里县支行,帐号:2357500104000606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里县人民政府或向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9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