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国洪发;
注册号:522730600145902;
字号名称:龙里县胖子烤肉店;
经营者姓名:国洪发;
组成形式:个体经营;
经营场所:龙里县冠山街道铁龙路(小吃街);
经营范围及方式:小吃服务,食品零售;
发照日期:2016年06月23日。
2018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时,依职权对当事人国洪发在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铁龙路(小吃街)经营的“龙里县胖子烤肉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国洪发及从业人员杨XX正在食品加工区内制作直接入口食品时未戴清洁工作帽、口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整个检查过程当事人国洪发在现场,并签字认可。
经查实:当事人国洪发在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龙里县龙里县冠山街道铁龙路(小吃街)租用摊位经营“龙里县胖子烤肉店”,从事小吃服务、食品经营活动。2018年8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国洪发及从业人员杨XX正在食品加工区内制作直接入口食品时未戴清洁工作帽、口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证据一:2018年8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制作食品时未戴清洁工作帽、口罩的现场情况及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8年8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拍照提取的固定证据图片壹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对外挂牌名称所显示的行业特征及现场制作食品时未戴清洁工作帽、口罩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8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对当事人国洪发进行的《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制作食品时未戴清洁工作帽、口罩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由当事人国洪发提供的《营业执照》(个体)及当事人身份证各壹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并经调查核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龙市监龙处告字[2018]53号《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制作直接入口食品时未戴清洁工作帽口罩的违法行为。
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利用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龙里县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工商罚没款收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里县人民政府或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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