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龙里县益加益榨油坊,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5227303224777092,投资人:刘咏升,《龙里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名称:龙里县益加益榨油坊,编号:龙市监食登字[2016]第GS001号 ,产品种类:食用油,有效期至:2019年04月05日。
经查,2018年3月5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刘咏升的陪同下对其开办的龙里县益加益榨油坊进行检查,该小作坊待售柜台上有4桶成品菜籽油标签名称“众怡纯菜籽油,净含量:5升,地址:贵州省龙里县四方井益加益榨油坊等”,未标明生产日期。经调查,当事人因为无喷码用的墨才未标准生产日期,且生产出来还未销售。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印证
证据一:刘咏升提供经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522730322477709,名称:龙里县益加益榨油坊,投资人:刘咏升,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证明违法主体为龙里县益加益榨油坊。
证据二:刘咏升提供经签字确认的《龙里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1份(编号:龙市监食登字[2016]第GS001号,单位名称:龙里县益加益榨油坊,姓名:刘咏升,产品种类:食用油,有效期至:2019年4月5日。证明刘咏升投资的龙里县益加益榨油坊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加工资格。
证据三:刘咏升提供经签字确认的“龙里县益加益榨油坊”负责人刘咏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四:刘咏升提供的经签字确认的《检验报告》1份4页(报告编号:JD171649)证明其生产的食品(纯菜籽油)质量合格。
证据五:2018年3月5日在龙里县益加益榨油坊检查时,经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18年3月5日对投资人刘咏升进行询问的签字确认的《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其生产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2018年3月5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对检查过程及实物拍摄的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无生产日期)食品食用油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追诉标准。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18年3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处告字[2018]第6号),当事人在是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龙里县益加益榨油坊在开展食品(食用油)生产加工过程中,生产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简易包装并附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食品名称、规格、产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规定,构成生产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责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2000.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地址:中国农业银行龙里县支行,帐号:2357500104000606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并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里县人民政府或向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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