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林长办,县级林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龙里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龙里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指导意见
龙里县林长制办公室
(龙里县林业局代章)
2025年6月19日
龙里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指导意见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5〕2号),《省林业局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林发〔202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指导意见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进行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组集体、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在龙里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基本原则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二)流转前需确保林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
(四)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五)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六)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并依法合理开发利用。
三、流转条件和程序
(一)出让方条件
1.家庭承包方:林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可以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
2.其他方式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证),可以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可以依法流转;
4.未进行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组集体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经本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可以依法流转,相关合同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5.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再流转:应当事先取得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二)受让方条件
1.须具备林业经营能力(资金、技术等),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执行。
2.涉及多个出让方的,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
(三)流转程序
1.初步协商:出让方和受让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
2.意向告知: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林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后,应及时告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领《龙里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备案申请表》进行填报。出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未进行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组集体,告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备案申请:出让方为家庭承包方和其他方式承包方的,可直接向本村民委员会提交备案申请表。出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未进行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组集体,经会议通过后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备案申请表;
4.村级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收到的备案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主要审查林地权属是否清晰,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5.镇级审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经村级审查通过提交的备案申请表进行再次审查,主要审查受让方是否具备林业经营能力(资金、技术等)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同意申请的将备案申请表报县林业局备案;
6.合同签订:备案申请经镇、村审查通过的双方,可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镇级可提供流转合同范本;
7.合同备案:完成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将流转合同分别报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林业局备案存档;
8.不动产登记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可依法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其他规定
1.根据《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修订)》(黔府办函〔2024〕65号),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须按程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确保程序合规。
2.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规定:承包方向发包方备案,可以用林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四、流转合同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鼓励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贵州省集体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发现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可以先咨询了解相关林业法律和政策规定,降低流转风险。承包方委托发包方、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一)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2.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等;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有关补偿费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7.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和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8.合同有效期内林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流转合同期满后对流转林地上林木及其他附属物的处置方式;
9.合同期满时的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10.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二)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五、流转管理及争议调处
(一)流转过程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里分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主动提供指导服务,协同负责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鼓励林地经营权受让方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向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负责提供流转备案申请表,并对林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初审;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县林业局,并对村级初审通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再审,鼓励流转双方使用《贵州省集体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及时调处林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并对流转全过程进行监督;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向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申请人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
4.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里分中心:负责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提供交易流程指导、信息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流转交易等服务。
5.县林业局:负责对林地经营权流转过程提供技术指导,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对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依法查处林地经营权流转中破坏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争议调处
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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