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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交执罚〔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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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4月14日上午9时13分,你公司驾驶员陈*恒驾驶贵AD7****网约车,接到滴滴车主司机端APP派单,在龙里县谷脚镇郑朋生活超市门口装载1名乘客,运输至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通过平台收取车费21.36元。上午9时37分,车辆行驶至龙里县纬一路被龙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处。经查:此次运输起讫点均在:黔南州龙里县范围。该网约车注册地属:贵阳市,注册平台:贵阳滴滴畅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贵AD7****网约车的行为已构成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驾驶员陈*恒询问笔录、驾驶员手机接单记录图片、乘客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因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24日、2025年4月14日先后3次被查处,并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0项,违法程度:较重。现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你(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书编号:龙交执责改〔2025〕9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人民币 壹万元整(¥1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 贵阳银行龙里支行 缴纳罚款,缴款码账号 5227302XXXXXXXX555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龙里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都匀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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