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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交执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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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24日21时50分,当事人曾*驾驶贵ADG****网约车,通过滴滴车主司机端APP接单,在龙里县伯爵阳光里东南门(猫3烤鱼旁)装载1名乘客,运输至龙里县药都四方源汽车服务中心,通过平台收取车费6.55元,此次运输起讫点均在:黔南州龙里县范围。该网约车注册地属:贵阳市,注册平台:贵州坐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曾*驾驶贵ADG****网约车异地载客的行为已构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异地载客。以上事实有驾驶员曾*询问笔录、驾驶员手机接单记录图片、乘客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不得异地载客,但可以根据乘客要求送其到达许可的经营区域以外。”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异地载客”的规定,并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6项,违法程度:较轻。现对当事人曾*作出:1.责令你(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书编号:龙交执责改〔2025〕6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1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贵阳银行龙里支行缴纳罚款,缴款码账号 5227302XXXXXXXX528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无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龙里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都匀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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