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03月30日上午09时20分,当事人唐永新驾驶贵AUQ840巡游出租车,通过电话联系,在西关坡锦绣门口搭载1名乘客,送乘客到贵阳市市一医院,预约好到目的地收取乘客车费20元,上午09时25分,车辆行驶至龙里县三林路伯爵阳光里对面路口被龙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处,该车经营区域属:贵阳市区。当事人唐永新驾驶贵AUQ840巡游出租车的行为已经构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异地载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龙里县农商银行,缴款码账号522730xxxxxxxx29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03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