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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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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在老场坝片区(二期)征收区域内张贴公告,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并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整理和研究。现将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群众意见建议梳理情况

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收回书面意见共15份。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无意见及建议的有6份,企事业提出意见及建议的有5份。97户被征收人联名提出书面意见及建议的有4份。被征收人意见及建议梳理汇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行龙里支行修改意见:被征收房屋已设立抵押,被征收人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和抵押权人送达《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抵押权人必须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重新设立抵押物。如抵押人不愿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重新设立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必须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反馈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兑现补偿,相关债权债务的清偿事宜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自行依法处理。如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优先支付抵押权人剩余债权后方可向被征收人兑现房屋征收补偿款。

2.贵州电网龙里供电局修改意见:为保证城区居民的用电保障,希望按照“征一还一”的征收标准,以房屋补偿方式对该局公产兑现补偿,以保证该局所涉及部门的生产经营工作。

3.人保财险公司龙里支公司修改意见:建议以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按照“征一还一”原则,将该公司公产房屋置换至腾龙集团在建的“老场坝片区双子楼”安置。

4.农行龙里支行修改意见:要求按照“征一还一”原则,将该单位临街经营性商业用房按现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其中一楼安置600㎡以上,其余部分安置在二、三楼,安置276.36㎡(三套)住房以解决该单位干部交流临时居住;要求安置15个室外停车位;要求为该单位提供临时过渡办公地点并进行装修,以满足其正常营业需要。

5.龙里县人民医院修改意见:建议将该院公产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以解决上级专家来该院指导工作的住宿问题。

6.其他被征收人联名书面意见及建议。

1)对将该项目B区(即中医院、龙里烟草公司、龙里供电局、农行龙里支行市场监管局、审计局、龙里电信公司一带)和E区四方井小区定为棚户区有意见。认为该区域房屋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设符合龙里县城市规划,与老场坝片区一期棚改项目被征收房屋有着本质区别,将该区域确定为棚户区,属定位性错误。

2)不接受按照“征一还一”原则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认为所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均为电梯房,其公摊面积一般在20%左右,使被征收人实际得到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莫名减少20%;要求按1:1.2比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并要求重新测量住房面积和按住房套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3)认为按2600元/㎡对私人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按照临近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4)不愿承受新建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并要求每户免费提供1个停车位或给予停车优惠。

5)要求制定可行性方案,将四方井小区摩托车停车位与新建安置小区的停车位进行置换安置补偿。

6)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标准。

7)对收回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存在异议,认为不公平。

8)要求对原已缴纳的被征收房屋维修基金进行清算或折抵转换。

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建议

1.关于“工行龙里支行提出的建议”事宜。县人民政府将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予以采纳。

2.关于“要求对原已缴纳的被征收房屋维修基金进行清算或折抵转换”事宜。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针对原四方井小区、环城路龙腾公寓小区等业主原已交纳了房屋维修基金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对所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对结余部分进行清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在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移交时,应按相关规定依法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因此,部分予以采纳。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

1.关于“贵州电网龙里供电局、人保财险公司龙里支公司、农行龙里支行、龙里县人民医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事宜。针对上述单位提出的意见,我县将按照《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六)款“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的特殊问题,本方案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处理”执行。因此,未予采纳。

2.关于“将该项目B区和E区定为棚户区有意见”事宜。虽然该区域部分房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设也符合当时的城市规划,但整个片区大多数均为老旧房屋,且布局散乱,供排水、供电、通信、照明、绿化、道路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环境脏、乱、差现象突出,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较大,与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已不相适应,严重制约城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该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目的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这是县委、县政府为改善民生和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点决策;将该片区确定为城市棚户区并实施改造建设,是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因此,未予采纳。

3.关于“不接受按照‘征一还一’原则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事宜。按照“征一还一”原则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规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及公平原则。被征收人提出的按照1:1.2比例和按住房套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意见,无法律和政策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其次,新建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均为高层建筑,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符合我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新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等面积产权调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因此,未予采纳。

4.关于“认为按2600元/㎡对私人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按照临近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事宜。《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征收私人住宅房屋按2600元/㎡进行货币补偿的标准,只是县人民政府参照该片区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综合指导价,如被征收人不愿按照该指导价进行征收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或组织)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其次。由于该片区被征收房屋均为不同建筑年代和不同建筑结构的陈旧房屋,而新建安置房屋均为配套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商品房,被征收人提出的按照临近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的要求不符合等价交换的公平原则。因此,未予采纳。

5.关于“不愿承受新建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并要求每户免费提供1个停车位或给予停车优惠”事宜。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因此,物业服务属公共性服务,是维持住宅小区正常运转,保障小区安全有序的有效措施。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相关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义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而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七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因此,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使用权属建设单位所有,其他机构无权对其进行干预。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每户免费提供1个停车位或给予停车优惠的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未予采纳。

6.关于“要求制定可行性方案,将四方井小区摩托车停车位与新建安置小区的停车位进行置换安置补偿”事宜。该项目区域原四方井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摩托车的车库,不属于原小区业主的不动产产权范围。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将其与新建安置小区的停车位进行置换安置的意见,不符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未予采纳。

7.关于“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标准”事宜。本项目建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标准,按照《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龙府发〔2017〕11号)执行,该《指导意见》在制定时已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认可,符合市场物价变动规律。因此,未予采纳。

8.关于“对收回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存在异议,认为不公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收回。《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因此,未予采纳。

本《公告》由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龙里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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