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八
  • 背景七
  • 背景六
  • 背景五
  • 背景四
  • 背景三
  • 背景二
  • 背景一
龙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打印 关闭 字号: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中心城区老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相关附属物实施征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及《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作出本决定。

一、征收用途

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

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范围为:

(一)A地块:东以环城路为界,南以兴龙路及火车站环形路为界,西以铁路界限为界,北以龙羊立交桥公园为界。

(二)B地块:东以人民路为界,南以兴龙路为界,西以环城路为界,北以小街园路为界。

(三)E地块:东以第二幼儿园交界、县人才公寓楼交界、县腾龙集团办公大楼交界为界,南以太平寺路为界,西以中山路为界,北以锦绣龙山花园项目用地红线和西环路为界。

具体范围详见《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主体

龙里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龙里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协调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依据

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七、搬迁期限、签约奖励期限及奖励对象

搬迁期限为自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签约奖励期限为自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奖励对象为在奖励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后,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收回并予以注销。

(二)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和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按照《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并依法对拟征收房屋强制拆除。

(三)本决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征收。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附属房屋及其他附属建(构)筑物合法所占土地和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院坝、阳沟等合法使用空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自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进行征收的,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参照《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人不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进行征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

(四)本决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实施。

附件: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

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龙里县民政府

2019531


  

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

片区(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分为A地块、B地块、E地块三个区块。其中:A地块为火车站区域,规划面积约58亩;B地块为中医院区域,规划面积约40亩;E地块为四方井中山路区域,规划面积约48亩。常驻居民950余户3800余人。多年来,由于缺乏合理规划,该区域房屋陈旧、布局散乱,供排水、供电、通信、照明、绿化、道路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环境脏、乱、差现象突出,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较大,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该区域实施棚户区改造建设,并对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予以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范围为:

(一)A地块:东以环城路为界,南以兴龙路及火车站环形路为界,西以铁路界限为界,北以龙羊立交桥公园为界。

(二)B地块:东以人民路为界,南以兴龙路为界,西以环城路为界,北以小街园路为界。

(三)E地块:以第二幼儿园交界、县人才公寓楼交界、县腾龙集团办公大楼交界为界,南以太平寺路为界,西以中山路为界,北以锦绣龙山花园项目用地红线和西环路为界。

具体范围详见《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征收主体

龙里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龙里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协调指挥部。

、征收补偿原则

(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让利于民的原则。房屋征收和安置工作要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安置后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公开公平、同地同价、同物同价原则。项目房屋征收区域内,对相同质量、相同类别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等按同一标准进行补偿,并及时公开公示。

(三)奖励原则。对先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按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

、搬迁期限、奖励期限及奖励对象

搬迁期限为自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奖励期限为自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奖励对象为在奖励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

、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两种补偿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一)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包含以下六项内容

1.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根据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征一还一”原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在该项目实施范围内新建的商品房中自主选购商品房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在被征收人选购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后,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和《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确认书》到县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产权调换商品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契税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1)相互补差。被征收人选购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互不补差。被征收人选购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2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过10㎡不足20㎡(含2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26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过2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被征收人选购的用于产权调换的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建筑面积大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5㎡以内(含5㎡)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主街道8000元/㎡、内街道6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过5㎡不足10㎡(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主街道10000元/㎡、内街道8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过1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被征收人选购的用于产权调换的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10㎡。被征收人选购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结算时按本方案中货币补偿标准(私人住房2600元/㎡,主街道经营性用房10000元/㎡、内街道经营性用房8000元/㎡)向被征收人补差。本条款关于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的市场价为被征收人选购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被征收人选购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在被征收人选购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时,提供安置房源的项目开发建设业主单位应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作为产权调换商品房的补差结算依据。

2)优先选房条件。按照就近优先和签约优先原则,根据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先签订协议的,具有优先选房权。选购商品住房,按签订协议时间顺序优先选择楼栋、楼层和户型选购经营性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属主街道临街经营性用房的,按签订协议时间顺序优先在原街道就近地段选购;主街道临街经营性商业用房面积不足选购的,根据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按1比1.2比例优先在内街道地段选购。被征收房屋属内街道经营性用房的,按签订协议时间顺序优先在内街道经营性商业用房中选购被征收人自愿选购二楼经营性商业用房与其被征收经营性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根据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按1比1.5比例进行折算。

2.附属征收补偿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的征收补偿,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或组织)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附属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可自愿选择按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171号)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和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用途,按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现行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份额面积-产权调换商品房所占土地份额面积)×土地基准地价,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合法使用空地面积×土地基准地价。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经营性用房18元/㎡标准给予两次补偿。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月、经营性用房18元/㎡/月标准给予补偿。临时过渡期限暂定2年,首期支付2年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移交给被征收人之日后2个月止。

6.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失业补助。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30元/㎡/月综合指导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首期支付2年的补偿,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选购的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交付给被征收人之日后2个月止。

2)职工失业补助。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用于从事企业(含微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手续合法有效,且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该企业职工月均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职工失业补助。

(二)货币补偿,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的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或组织)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无异议后,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也可自愿选择由县人民政府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综合指导价(私人住房2600元/㎡,主街道经营性用房10000元/㎡,内街道经营性用房8000元/㎡)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按照评估价值给予征收补偿的,须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15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2.附属征收补偿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的征收补偿,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或组织)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附属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可自愿选择按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171号)进行补偿。

3.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按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现行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合法使用空地面积×土地基准地价。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经营性用房按18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经营性用房按18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6.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失业补助。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30元/㎡/月综合指导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补偿。

2)职工失业补助。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用于从事企业(含微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手续合法有效的,且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该企业职工月均工资计算,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奖励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属私人所有,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住宅房屋300元/㎡、经营性用房6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

(二)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内未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补助。

九、结算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搬空移交后,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于15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款兑现结算手续。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住房(或经营性商业用房)具备交付条件后,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和《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确认书》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相互补差及临时过渡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结算手续。

十、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保障政策。

1.被征收房屋为私人住宅,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予以住房保障。

2.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生计,被征收房屋为单体独栋建筑且均为私人房屋的,按以下方式给予保障性商业用房安置。

1)被征收房屋均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原属划地安置的,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面积的20%选购一楼保障性商业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自愿选购二楼保障性商业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面积的30%选购。不属于划地安置的其他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面积的20%选购二楼保障性商业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所选购的保障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抵扣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面积;选购二楼保障性商业用房的,该保障性商业用房权属为共有产权,按份共有,由被征收人联户经营管理和使用。

2)被征收房屋为单体独栋建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中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面积小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份额的20%的,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份额面积的20%作为经营性用房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但搬迁补偿、临时过渡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等仍以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原有面积计算。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中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面积大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份额的20%的,按所认定的经营性用房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3.应安置给被征收人的保障性商业用房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关于相互补差的规定进行补差结算。

(二)被征收房屋属国有资产(含省州驻县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的,原则上参照住建部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或组织)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及相关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参照本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货币补偿。关于龙里县人民医院、龙里供电局、农行龙里支行、黔南烟草公司龙里分公司、龙里电信公司、龙里邮政公司等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安置,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已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的烈属、孤老、孤儿、孤残人员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或县人民政府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综合指导价上浮10%予以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1比1.1比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因经济困难或其家庭主要成员身体疾病等不能自行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该户落实搬迁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经营性用房的认定。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实际用途为商住综合,被征收人(或承租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持续经营,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相一致的。由龙里县经营性用房调查认定工作组根据实际营业现状,参照《龙里县经营性用房调查认定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经营性用房面积进行调查认定;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仅限第一层,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已将第二层(含第二层)以上改变为商业经营用途,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相一致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第六条规定给予征收补偿。

(五)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被征收房屋中存在违法违章的,自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的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对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已存在的违法违章建筑,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和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对其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17〕1号)中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其它附属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建安成本补助。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内未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其违法违章建筑由县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其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和经营性商业用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且核实确认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参照合法建筑进行征收补偿。其他作为生产用途的企业厂房、厂棚、加工房、车间房、洗涤房等和非住宅用途的灶房、柴草房、杂物房、库房、厕所、畜禽圈、煤棚等无产权附属房屋及临时建筑的征收,均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17〕1号)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其它附属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生产用房和其他附属房屋、临时建筑物所占土地的征收,参照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已设立抵押,被征收人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和抵押权人送达《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抵押权人必须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重新设立抵押物。如抵押人不愿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重新设立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必须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反馈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兑现补偿,相关债权债务的清偿事宜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自行依法处理。如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优先支付抵押权人剩余债权后方可向被征收人兑现房屋征收补偿款额。

(八)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物进行勘测登记,并通过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搬迁及拆除,并预留产权调换房屋及将相关征收补偿款额进行公证提存,待被征收房屋产权存争议问题依法解决后,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兑现相关补偿。

(九)征收已租赁的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及时与房屋承租人处理好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

(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并对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的补偿金额和银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进行公证。

(十一)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有关税费的缴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被征收房屋曾经用于从事企业(含微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已停产停业的,不给予职工失业补助。

(十三)被征收房屋及其相关附属物的测绘调查登记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聘请具有资质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列为房屋征收成本。

(十四)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所产生的拆除费用列为房屋征收成本。

(十五)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争议较大的疑点难点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本方案未作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的处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和项目开发建设业主等单位,本着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和让利于民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处理。

(十六)被征收人选择按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房屋或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的,涉及的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计入房屋征收成本;但经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或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后,被征收人又不愿选择按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征收补偿的,评估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给被征收人选购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商品房,应根据我国《建筑法》《消防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龙里县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龙府办发〔2013〕15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并向房屋被征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被征收人选购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商品房在具备上述法定交付条件后,被征收人拒绝接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只计算至该商品房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延后2个月止。

(十八)本方案仅适用于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征收。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附属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及其合法所占土地和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院坝、阳沟等合法使用空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自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进行征收的,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参照本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人不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进行征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

(十九)本方案的组织实施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

十一、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登记、调查、认定、处理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工作时,应当通知被征收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查勘、测绘等相关工作,并如实提供必需的资料。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配合、不提供房屋相关资料,或拒绝房屋征收测绘、评估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测登记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测绘、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按照公开公平、同地同价、同物同价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并在调查登记和评估报告工作资料中作出相应说明,被征收人对此产生的调查认定和评估结果以及补偿自行承担责任。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纪律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解释权

本方案由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

(二期)A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

(二期)B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3.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

(二期)E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