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李某勇未按规定线路行驶案
行政相对人:李某勇
执法部门: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胡今标、杨秀磊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2月6日
违法事实:李某勇于2025年1月12日在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张兴塘未按规定线路行驶。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高于处罚数额。
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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