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占道经营
行政相对人:曾某龙
执法部门: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吴正权、陈经伟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2日
违法事实: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罚款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高于处罚数额。
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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