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龙里县规范项目建设开发中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2日
龙里县规范项目建设开发中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我县项目建设中矿产资源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建设开发中矿产资源是指已取得立项(备案)、建设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工业、房地产开发、灾害治理等项目建设中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或其他原因开挖(场平)出来的普通建筑材料如砂、石、黏土。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和非自用的矿产品。项目自用是指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用于本项目回填、修建挡墙和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建设内容;非自用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自用于本项目建设后剩余的需要外运处置的矿产资源。
第四条 严禁各类假借工程建设名义,变相开挖矿产资源牟利行为。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开采矿产资源。
第五条 政府、国有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产出的外运矿产品可按照政府调拨或公开处置原则进行处理。政府调拨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灾、抢险等。公开处置根据项目自用剩余的需要外运处置的砂石,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品勘测和价值评估,明确矿产品数量、单价和总价,并根据评估报告按程序公开处置;政府、国有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的外运矿产品,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处置方案,矿产品处置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矿产品的价格不得低于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评估价值底价。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中需要的开挖矿产品和处置矿产品,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二)受理。由自然资源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方案。
(1)工程建设项目无外运处置矿产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自用情况说明,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自用承诺书,所产出的矿产品不得外运,仅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
(2)项目建设单位放弃自用或自用有余的,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上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处置。
(三)处置。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确有余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明确堆放场地,要求建设单位将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运送到统一场地进行堆放或堆放于项目场地内。自然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对矿产品开展价款评估,根据矿产品价款评估报告、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剩余矿产资源量等相关资料核算矿产资源数量和价格,由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公开处置。
第七条 矿产品处置收益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发改部门要履行好各类涉矿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参与剩余砂石价值评估的监督。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监管,加强对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可实施性。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做好涉矿工程的批后监管;配合职能部门查处违规处置矿产品等行为,以及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工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针对涉矿工程是否可在场地内设立加工场所及加工作业时效进行认定,涉及加工作业的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需在场地内设立加工场所,提前做好加工场所的用地、安全生产、环评审批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设立加工场所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矿产品处置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矿产品处置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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