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5日
龙里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价格、轮候、配售、退出和监督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黔南府办发〔2025〕14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支持政策,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群体等提供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指导和监督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轮候、配售、退出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人社、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原则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我县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我县引进的持有人才服务绿卡的人才等人群进行配售。
第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申购家庭须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购人。单身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应为本县城镇户籍或在本县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二)申请人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政策性住房和自建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未有在本县转让房产记录。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按规定腾退;享受租金补贴的,自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下月起停止发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本地区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做到稳慎有序推进。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方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执行,由政府明确实施主体,根据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具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配售、回购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要细致摸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和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情况,提前锁定保障性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可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房源;要坚持规范实施,防范各类风险。要做到收购主体规范、收购过程规范、收购房源规范、收购价格规范、房源分配规范和资金使用规范。要充分尊重保障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意愿,由保障对象根据房源区位、品质、价格等,自主选择是否参与配售。要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视同仁,不搞强买强卖。要用好金融支持政策,降低项目运营成本,实现资金可平衡、项目可持续。
第八条 新建项目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建设主体投资开发建设,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协调、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建设。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各类购房群体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促进职住平衡,方便市民生活。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家庭结构和人口政策等因素,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项目以中小户型为主,筹集房源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应用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严禁建设单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 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原小区或楼盘中已存在依法依规取得物业服务资格企业的,物业服务和管理不变。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县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缴纳。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当在销售房源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交书面定价申请及相关资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县价格主管部门。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价格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也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销售情况等原因确需调整价格的,应提交调价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建立轮候库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配售制度,按照以下程序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以下简称“轮候库”)。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一)日常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填报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住房、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声明同意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报变更。
(二)县级审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收入、户籍、社保等情况的审核。其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和住房登记信息核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住房救助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类型状况进行核对;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及其家庭开展婚姻状况核对;县公安局负责申请人户籍身份信息核验;县人社局负责核验申请人社保信息;县委组织部负责对申请人享受人才房情况进行核验。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审核结果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取得项目申购资格,纳入本批次项目选房范围。申请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反馈结果。
第十八条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以下规则计分纳入轮候库排序并动态更新。总分值相同的申请人,按照申请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时间先后确定顺序。达到选房条件时,按照排序进行选房。
一、按申请人家庭结构计分(最高15分)
单身申请人计5分;夫妻两人的家庭计10分;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计15分。
二、按申请人家庭收入计分(最高35分)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计35分。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计20分。
三、按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分(最高30分)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30
四、按纳入轮候库时间计分(最高20分)
申请人自纳入轮候库起,每满1年计4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六章 配售程序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根据轮候库排序,由申请人按意向进行选择。
(一)发布公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每6个月向社会发布预售房源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房源类型、房源户型、保障范围、预售价格等。
(二)申请登记。轮候库中有意向申购的申请人,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购登记,登记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效。未申购成功的可继续申购其他批次房源。
(三)分类排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购的申请人,按照轮候库排序,排序过程依法公证,排序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分类排序工作原则上在30日内结束。
(四)意向选房。申请人依序选取意向房源,并在选房后5日内缴纳不超过总房款10%的意向金,意向金可转入购房款。意向金由县人民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收取。申请人放弃选房的,按排序结果递补,意向金原路返还。意向选房工作原则上在15日内完成。
(五)确定房源和价格。申请人依次对意向房源和价格进行确认,领取保障性住房配售通知单,签订配售合同并缴纳购房款。申请人放弃确认或放弃签订合同的,意向房源可由其他申请人按排序结果递补选房。签订配售合同原则上在15日内完成。
(六)放弃情形。申请人在申购过程中放弃选房、不予签订合同、放弃房源确认的,一律退出轮候库;再次申购需按照流程重新办理。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时,应当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再次抵押、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购房人不得向第三人进行转让。因购房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辞职离开本县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购房家庭购买商品房等其他住房后确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裁)决等发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获得所有权转移一方不具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应按规定予以退出。退出的住房只能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进行回购,回购后的住房不改变房屋性质,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
提请回购的,保障家庭应当按合同约定内容履约到位,并在办理回购手续前的1个月内,主动退出该房屋。保障家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未按期退出住房的,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有权停止回购。回购价格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为支持企业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集中、适量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用于解决企业引进人才的安居。企业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改变政策性住房的性质,企业不得为使用者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八章 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并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建立共享渠道。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等工作,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收回住房并将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有关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程序向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将保障性住房实施管理情况列入监督检查范围,对职能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存在失职失责、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审计部门依法将保障性住房管理情况列入审计监督范围,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龙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5年,如与新出台的上位政策有冲突的,以上位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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