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刺梨产业奖补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里县刺梨产业奖补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刺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及标准化生产,拓展多元功能,提高产业效益、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把刺梨产业建设成为促进农户增收致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产业,根据国家、省、州、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申报范围。在龙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刺梨产业活动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含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申报刺梨产业扶持补助。
第三章 扶持及奖励
第三条 土地流转补助。对流转荒山荒坡新种植刺梨的企业或者农户,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流转面积(连片)在100亩以上、按照流转合同(协议)付清土地流转费并按投资方案完成建设内容的,按每亩每年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年发放,补助期限共计10年(新种植刺梨认定时间以土地流转合同时间为准)。
第四条 收购奖励。
1.补助标准
I类企业:年收购并加工县内刺梨鲜果大于2000吨的,超2000吨部分每吨补助500元,单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II类企业:年收购并加工县内刺梨鲜果大于500吨的,超500吨部分每吨补助300元,单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III类企业:年收购并加工县内刺梨鲜果大于200吨的,超200吨部分每吨补助200元,单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IV类企业:年收购并加工县内刺梨鲜果大于50吨的,超50吨部分每吨补助100元,单次补助不超过5万元。
2.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各类企业县内收购刺梨鲜果价格需高于2元/斤(包含2元/斤)。
3.企业划分
I类企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上(含20000万元);
II类企业:营业收入大于等于500万元小于20000万元;
III类企业:营业收入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500万元;
IV类企业:营业收入小于50万元。
第五条 刺梨示范基地建设的产业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申报。
第六条 供电、供水部门优先安排刺梨种植、刺梨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用电,并按国家涉农水、电价标准及优惠政策执行。对符合用电要求需要用电增容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增容,供电企业及时办理。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兑现方式
第七条 土地流转补助申报程序及兑现方式。
1.项目备案。投资者在龙里县内投资刺梨种植项目,先向龙里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经龙里县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同意后备案。
2.主体申报。投资者按照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的镇(街道)提交《龙里县刺梨产业奖补政策资金申报表(土地流转补助)》、验收申请书、土地流转合同以及土地流转费支付印证材料。
3.镇(街道)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出具验收报告及资金兑现意见,并以镇(街道)的名义报龙里县林业局。
4.审核公示。龙里县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将拟补助对象、金额等信息在龙里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出具审核意见。
5.预算申报。龙里县林业局根据各主体申报情况,以每年11月30日为截止时间,将符合条件的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报。
6.资金兑现。龙里县林业局会同龙里县财政局于下一年度5月31日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下发至申报主体。
第八条 收购奖励申报程序及兑现方式。
1.主体报备。申报主体在每年度7月30日前向龙里县林业局提交《龙里县刺梨产业奖补政策资金备案表(收购奖励)》,逾期未报备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奖励补助政策。
2.主体申报。申报主体在每年度11月30日前,提交《龙里县刺梨产业奖补政策资金申报表(收购奖励)》、支付合作社或农户的收购票据(银行流水)、《龙里县刺梨鲜果收购调运申报单》《龙里县刺梨收购统计表》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认定材料至龙里县林业局。
3.审核公示。龙里县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将拟补助对象、金额等信息在龙里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龙里县林业局出具审核意见。
4.预算申报。龙里县林业局根据各主体申报情况,以当年11月30日为截止时间,将符合条件的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报。
5.资金兑现。龙里县林业局会同龙里县财政局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下发至申报主体。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政策适用于龙里县刺梨产业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加工作坊、种植户)在本县范围内当年新申报建设的项目,同一业主(项目)在同一年度内符合本政策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申报项目的监管。对虚报项目,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在5年内不得申报财政奖励补助。项目申报过程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奖励年度内,若发生税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当年度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未涉及事宜或特殊项目,按县人民政府决策程序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有效时间为3年,自文件印发之日开始执行。文件印发之日起,之前印发的关于刺梨产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奖励办法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龙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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