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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46859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1-18
  • 文  号:
  • 龙府函〔2025〕156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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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龙里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里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



龙里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从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统筹用于支持我县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上级部门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兼顾公平、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资助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且注册地在龙里县辖区内。

(二)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 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

(三)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 知识产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资金申请范围: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发明专利维持超过10年的,届满10年之日起每年资助3000元至专利权终止;

(三)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资助。企业将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进行备案,被审核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

(四)知识产权运营资助。一是注册地在龙里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且实际到账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每个企业限资助1次。二是注册地在龙里县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并在龙里县辖区内转化生产满一年,专利产品年度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每个企业限资助1次。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企业开展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后,按照总利息的10%给予资助,每个资助对象最高年资助金额2万元,五年内最多可申请资助2次。

(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资助。对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资助。拥有非转让取得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的企业或高校院所,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并运行满1年,一次性资助2000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国家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支付评价费用后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 管理指南》(ISO 56005)评价,首次通过评价,一次性资助5000 元。

第三章  申请资料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应当提交《龙里县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并根据本办法对各类资助项目规定的 具体要求,提交相应印证资料。

(一)申报中国驰名商标资助,需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申报维持年限超10年的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交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依据等印证资料复印件。

(三)申报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资助,应当提交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知识产权运营资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登记、许可备案,转让、许可资金票据,居间、交易服务等印证资料复印件。

(五)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需提供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书、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备案登记公告;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质 押合同、贷(借)款合同等;银行贷款、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的印证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资助,应当提交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评价资助,应当提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评价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印证资料复印件、《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取得相应成效印证资料复印件。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八条 申请资助时间。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在每年度下发工作通知书后,按照工作通知规定的具体时间开展,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资助,特殊情况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申请办理方式。申请人应当自行将《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及相关印证资料装订成册,直接送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审核。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于每年进行集中审核。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申请资助情况,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公示。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资助名单在政府部门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对象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资助资金拨付所需资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放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资助项目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助资金预算,保证年度资助工作所需必要的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须将申请资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对提供虚假资料及以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退回资助资金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以上知识产权项目获得上级资金资助的,不重复再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项目资助从2025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2015年7月26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府办发〔2015〕68号)和2016年7月28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专利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府办发〔2016〕7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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