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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460894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1-14
  • 文  号:
  • 龙府办发〔2025〕14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 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 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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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

《龙里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里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南州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黔南府办发〔2025〕15号)文件精神,优化全县矿产行业产业结构,推动矿山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化高效化利用,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结合龙里县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富矿精开”决策部署,围绕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目标,坚持非煤矿山“减量”和“提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制定分类处置措施,健全关闭退出遗留问题保障机制,通过“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以下简称“三个一批”),调整非煤矿山规模,改变非煤矿山“散、小、弱”和长停矿山“久僵不活”等状况,进一步提升全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发展水平,实现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取缔关闭。一是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及使用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非煤矿山,积极引导退出。二是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重点对象为:存在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与服务年限未达到黔南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最低标准,经整改未达到标准的;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应当予以关闭的情形,其他按照产业行业发展、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关闭取缔的情形。

(二)整合重组。对同一区域内多个同类矿山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做大做强矿业经济。鼓励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的,其他按照产业行业发展、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政策规定应当进行整合重组的情形。推进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

(三)升级改造。对以山脊、山腰划界的非煤矿山要积极通过扩界或另行选址的方式予以化解;对落后的生产系统开展断面拓宽、采场工艺提升等方式进行提质改造,逐步推进智慧矿山建设,推动实现采掘机械化运用率100%,并逐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其他按照产业行业发展、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政策规定应当进行及鼓励纳入改造升级的情形。

三、工作程序和退出标准

(一)整治程序。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决定关闭退出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退出的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决定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提出方案、名单,并全力推进。

(二)退出标准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3.地下矿山应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应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应经闭库治理后公告销号;4.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及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于10月底前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完成排查摸底,全面摸清矿山开采、安全、生态环境、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并反馈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后,经统筹分析研判,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三个一批”矿山名单,并在主流媒体进行公告。

(二)整治关闭。“三个一批”名单公告期结束后,对纳入“三个一批”整治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

(三)检查验收。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对纳入整治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专班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导和重点抽查。

(四)总结提升。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切实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治“回头看”工作,严防问题反弹,务求整治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

(二)加强责任落实。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按照明确的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对照整治程序和标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三)加强信息调度。县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定期跟踪,调度“三个一批”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反馈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专班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专班要及时统筹调度、研究分析,制定问题解决措施,确保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县有关部门要加强“三个一批”宣传工作,通过微信、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耐心做好政策解读,不激化矛盾,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龙里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专班



附  件

龙里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专班

一、成员名单

为有序推动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顺利实施,成立龙里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工作专班”)。

班      长:刘乃云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班长:郑周勤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龙里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副  班  长:李劲松   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县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熊  杰  龙里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商务局局长  

            杨胜炎  县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

            杨继生  县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      员:李泽云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福泉  县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田 伟  县自然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骆弟兵   县发展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武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  波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登亮  县水务局副局长

            付  迪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国兴文  县林业局副局长

           黄旭辉   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方  勇   龙里供电局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县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熊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泽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推动“三个一批”工作有序开展。县工作专班人员发生变化的,由接替工作的人员自然接替履职,不再另外行文。

二、责任分工

1. 县人民政府是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全县的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县工作专班将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分类处置情况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决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实施。

2.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严格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责任,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等工作,负责提出调整优化非煤矿山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推动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落实符合相关情形的非煤矿山实施改造升级。

3. 县应急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并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按规定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4. 县自然资源局严格履行矿产资源管理主体责任,对县人民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负责上报至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5. 县发展改革局按照产业规划严格项目核准。

6. 县公安局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处置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对矿山整治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

7. 县财政局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治矿山的各项资金,支持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

8.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源整合和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

9.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0. 县林业局负责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验收工作。

11. 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负责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技改提升、整合提高后符合条件的矿山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12. 龙里供电局负责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并配合做好用电监测等工作。

所属镇(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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