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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244089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2-05
  • 文  号:
  • 龙府办函〔2024〕12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库库连通供水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用补偿方案的通知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库库连通供水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用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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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龙里县库库连通供水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用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

龙里县库库连通供水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用补偿方案

合理调配水资源,进一步保障龙里县中心城区及千亿级工业园区用水需求,规范占用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占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贵州省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21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龙里县库库连通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实施主体

龙里县人民政府。

协助单位

龙里县湾滩河镇金批村、桂花村、园区村、六广村、羊场社区、走马村、湾寨社区;龙山镇莲花村、平山村。

占用范围

龙里县库库连通供水工程项目,具体范围以批准的项目实际用地红线为准。

征占分类及恢复

(一)永久用地

提水泵站、管理用房等永久建筑物原则上应在批准的水库枢纽区内选址建设,不再新增建设用地。

(二)临时用地

占用边界原则上以保障项目施工需要为准,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耕种生产的影响,减少土地的扰动面积,降低土地扰动程度,保证其生产所需。

(三)临时用地的复垦标准

1根据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临时用地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表土剥离30公分,剥离表土集中统一堆置于地块两侧;再进行地块平整,对表土剥离后的地块进行压实、整形和边坡整护;最后进行表土回填,按相同级别、相同质量的标准向群众交还土地。

占用补偿原则

(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让利于民的原则。充分维护被占用土地使用(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占用补偿安置后被占用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公开公平、同地同价、同物同价的原则。对相同级别、类别的土地和相同质量、相同类别的地上附着物的征占,按同一标准给予补偿,并及时公开公示。

占用土地使用经营权及占用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1.占用土地性质属村集体所有的,参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规定的地类、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被永久占用地块的补偿标准中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但占用土地为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此外,土地补偿费应不低于80%为土地使用(承包经营)权者所有村集体提留不高于20%(包含20%

3占用土地安置方式,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4占用土地权属有争议的,采取先勘丈固定土地面积、地类及地上附着物数据,待后期确权或争议解决后据实补偿。

5.为了减少对群众耕种生产的影响,临时占用耕地及其他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地块(未利用地除外)根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219号)规定,按照青苗补偿标准2234·年一次性给予3年的补偿(包含现状地上青苗的补偿);临时占用未利用地和群众开荒地块根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219号)规定,按照青苗补偿标准2234一次性给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及标准

1.占用耕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经济林、绿化苗木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征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219号)规定的指导标准制定补偿标准,按本方案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给予补偿

2.被占用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征占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方式及标准

坟墓迁移的补偿标准,参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219号)制定,按本方案附件5标准进行补偿。

地上构(建)筑物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工程原则上不涉及地上构(建)筑物征占,若因地质原因或其他不可避免因素确需征占的,参照《G321贵定云雾至惠水猪帘洞公路(贵定云雾至甲晃)改扩建工程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方案》中补偿方式及标准执行。

法律责任

(一)占用协助单位对被占用土地及附着物进行登记、调查、认定、处理时,应当通知被占用人到场,被占用土地及附着物使用(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查勘、测绘等相关工作,并如实提供必需的资料。如被占用土地使用(承包经营)权者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拒绝土地征占测绘、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测登记的,由占用协助单位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按照公开公平、同地同价、同物同价原则对被占用土地及相关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在调查登记工作资料中作出相应说明,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由被占用土地使用(承包经营)权人自行承担。

(二)占用协助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占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实施土地占用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占用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占用工作经费

占用机构承担占用安置工作和协调服务工作经费据实支付。

解释权

本方案由龙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零星林木、经济林补偿标准

2.经济林补偿标准

3.零星绿化苗木补偿标准

4.绿化苗木规格、行间距及补偿标准

5.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1

零星林木经济林补偿标准

补偿对象(规格)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松、杉、柏

胸径5cm以下

元/株

5

四旁树

胸径5—10cm

元/株

15

四旁树

胸径ll—15cm

元/株

35

四旁树

胸径16cm以上

立方米


按蓄积量计算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等

苗期

元/株

10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株

35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30


产中期

元/株

250


盛产期

元/株

30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核桃等

苗期

元/株

13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株

55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250


产中期

元/株

350


盛产期

元/株

400


柑、桔、橙、柚类

苗期

元/株

15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株

55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200


产中期

元/株

300


盛产期

元/株

400


杨梅、枇杷 等

苗期

元/株

13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株

55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250


产中期

元/株

350


盛产期

元/株

400


葡萄、猕猴 桃(含架子

费用)

苗期

元/株

13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株

35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200


产中期

元/株

300


盛产期

元/株

400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香椿树、漆树

胸径6cm以下

元/株

15


胸径7—12cm以下

元/株

50


胸径13—15cm以下

元/株

80


胸径16cm以上

立方米


按蓄积量计算

茶叶

苗期

元/株

2


成长期

元/笼

35


盛期

元/笼

80


竹子


楠竹

元/株

15


棉竹、金竹

元/株

5


水竹、慈竹

元/株

4



其他杂竹

元/株

1


其他树种(含梓木等)

胸径3—5cm

元/株

6


胸径6—12cm

元/株

10


胸径 13—15cm

元/株

35


胸径16cm以上

立方米


按蓄积量计算

备注:

1.此补偿标准为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未列入表中的常用造林树种和非常规造林绿化苗木按黔价监调(2009214号文件执行;

3.木材产值马尾松700立方米,杉木800立方米,其他木材800立方米;

4.保护植物、古树名木及特殊情况按个案处理;

5.经济林木每亩35株以下(含35株)按株计算,每亩超过35株的按亩计算

6.此标准含二次购买费用(即征占后苗木属征占方所有)

7.此标准中未涉及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考评估价值执行;

附件2

经济林补偿标准

补偿对象(规格)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板栗

苗期

元/亩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3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6000


产中期

元/亩

10000


盛产期

元/亩

13000


核桃

苗期

元/亩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3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7000


产中期

元/亩

10000


盛产期

元/亩

13000


苹果、梨子、桃子、花红、杏子、拐枣石榴、李子、柿子、樱桃等

苗期

元/亩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3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7000


产中期

元/亩

10000


盛产期

元/亩

13000


柑、桔、橙、柚类

苗期

元/亩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3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6000


产中期

元/亩

10000


盛产期

元/亩

13000


杨梅、枇杷、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亩

2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4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8000


产中期

元/亩

12000


盛产期

元/亩

15000


油桐、油茶

苗期

元/亩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2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4000


产中期

元/亩

6500


盛产期

元/亩

9000


花椒

苗期

元/亩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30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5000


产中期

元/亩

7000


盛产期

元/亩

11000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棉竹

苗期

元/亩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25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5000


产中期

元/亩

8000


盛产期

元/亩

11000


白夹竹、水竹、 慈竹

苗期

元/亩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25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4000


产中期

元/亩

6500


盛产期

元/亩

11000


杂竹

苗期

元/亩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3500


产中期

元/亩

6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


茶叶

苗期

元/亩

2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45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8000


产中期

元/亩

11000


盛产期

元/亩

15000



苗期

元/亩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刺梨、无花果

产前期

元/亩

25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4000


产中期

元/亩

7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


杜仲、黄柏

苗期

元/亩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25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5000


产中期

元/亩

8000


盛产期

元/亩

11000


桑园

苗期

元/亩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亩

25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4000


产中期

元/亩

6000


盛产期

元/亩

7500


备注:

1.此补偿标准为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未列入表中的常用造林树种和非常规造林绿化苗木按黔价监调(2009214号文件执行;

3.木材产值:马尾松700立方米,杉木800立方米,其他木材800立方米;

4.保护植物、古树名木及特殊情况按个案处理;

5.经济林木每亩35株以下(含35株)按株计算,每亩超过35株的按亩计算。

6.此标准含二次购买费用(即征占后苗木属征占方所有)。

7.此标准中未涉及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考评估价值执行;

附件3

零星绿化苗木补偿标准

植物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一、银杏

苗期一年以上,高度0.8m以下

1

高度0.8—1.2m

2

高度1.2—1.5m

3

高度1.5—2m

5

地径l—2cm,高度1.2—2m

8

胸径3—4cm,高度2m以上

40

胸径大于4—5cm,高度3m以上

100

胸径大于5—6cm,高度4m以上

120

胸径大于6—7cm,高度5m以上

213

胸径大于7—8cm,高度6m以上

245

胸径大于9—10cm

335

胸径大于ll—12cm

470

胸径大于13cm

1050

二、桂花

苗期一年以上,高度0.8m以下

1

高度0.8—1.2m

2

高度1.2—1.5m

3

高度1.5—2m

5

地径l—2cm,高度1.2—2m

8

地径2—3cm,高度2m

12

胸径2—3cm,冠幅60cm以上

20

胸径大于3—4cm,冠幅80cm以上

50

胸径大于4—5cm,冠幅100cm以上

140

二、桂花

胸径大于5—6cm,冠幅130cm以上

220

胸径大于6—7cm,冠幅160cm以上

310

胸径大于7—8cm,冠幅200cm以上

540

胸径大于9—10cm,冠幅220cm以上

860

胸径大于ll—12cm,冠幅250cm以上

1900

胸径大于13cm,冠幅300cm以上

2500

三、广玉兰、紫薇、黄金槐、合欢、紫玉兰、雪松、油松、悬铃木、木莲、白蜡、 黄山栾、樱花等绿化树种

苗期一年以上,高度0.8m以下

1

高度0.8—1.2m

2

高度1.2—1.5m

3

地径1—2cm,高度1.5—2m

5

胸径3—4cm,高度2m以上

20

胸径大于4—5cm,高度3m以上

50

胸径大于5—6cm,高度4m以上

60

胸径大于6—7cm,高度5m以上

106.5

胸径大于7—8cm,高度6m以上

122.5

胸径大于9—10cm

167.5

胸径大于ll—12cm

235

胸径大于13cm

525

备注:

1.此补偿标准为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低于13米无冠幅的绿化树种不予补偿;高于13米无冠幅的绿化树种按同类林木规格折半后的标准进行补偿;

3.盆栽树种不予补偿;

4.球形绿化苗木按冠幅1/cm进行补偿。

5.此标准含二次购买费用(即征占后苗木属征占方所有)。

附件4

绿化苗木规格、行间距及补偿标准

补偿对象

规格(地径、胸径)

株行距 (米)

每亩最高密度 (株)

补偿标准 (元/亩)

桂花、紫荆花、樟树、银杏 、玉兰、垂柳等绿化苗木

1.5cm及以下(地径)

1x1

666

13320

1.6—3cm(地径)

1x1.5

444

14200

3.1—5cm(地径)

1x2

333

26640

5.1—10cm(胸径)

2x2

167

33400

10.1—12cm(胸径)

2x2.5

133

42620

12.1—15cm(胸径)

2x3

111

44400

15.1cm及以上(胸径)

2x3

111

48000

备注:

1.此补偿标准为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15cm以下按每株20元折算,其余按比例折算;

3.未列入树种及规格按市场价格参照执行。

4.此标准含二次购买费用(即征占后苗木属征占方所有)。

附件5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奖励标准

进入村级

公墓补贴

无碑土坟

元/座

650

1500

4800

有碑土坟

元/座

850

1500

4800

无碑石坟

元/座

850

1500

4800

有碑石坟

元/座

1050

1500

4800

石磨坟

元/座

1800

1500

4800

无主坟

元/座

650

1500

备注:

1.奖励费为按时迁移坟墓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不予补偿;

2.进入村级公墓安葬补贴4800元,不进入村级公墓安葬的需自行找合法的规划区范围外土地安葬,违法乱葬一经发现后果自负;

3.无主坟由所涉及的村社区织迁移到本村公益性墓地,同时做好无主坟标识和归档工作,补偿标准为补偿标准价奖励标准价所进入本村公益性墓地的实际收费标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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