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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275687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9-18
  • 文  号:
  • 龙府办函〔2023〕55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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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各相关单位:

《龙里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龙里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4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2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缴标准及目标任务

(一)征缴标准。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

(二)征缴对象。征缴对象为除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

(三)征缴任务。全县征缴目标任务数根据州下达任务数确定,待州级部门下达任务数后再行分配通知。同时各镇(街道)按照划分目标任务数,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数80%和特殊人群100%参保,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目标任务数100%,各镇(街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2023年度和2024年度高质量发展指标考核。

(四)资助参保。继续对本县户籍特殊及困难群体实行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1.省、州医保部门文件明确资助参保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卫生健康部门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3)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照每人190元标准予以资助,稳定脱贫人口按照每人80元标准予以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4)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114元标准予以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2.省、州医保部门文件未明确资助参保对象

除省、州医保部门文件规定的全额及定额资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城乡居民,其资助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国家、省州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经与相关资助参保部门对接,对往年予以资助对象,继续沿用往年资助参保政策,资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1)80岁以上老年人:由卫生健康部门全额资助参保,享受参保资助认定时间截止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后纳入上述部门管理对象不予参保资助。

(2)重点优抚对象和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额资助参保,享受参保资助认定时间截止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后纳入上述部门管理对象不予参保资助。其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个人缴费实际进行补助和退费资助。

(3)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全额资助,三、四级残疾人按照每人140元标准予以资助,由残联部门资助参保,享受参保资助认定时间截止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后纳入上述部门管理对象不予参保资助。

3.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享受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4.资助顺序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一、二级残疾人→80岁以上老年人→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稳定脱贫人口→三、四级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

二、征缴时间及待遇权益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缴纳。普通群众零星征缴期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零星征缴期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一)集中征缴期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普通群众按38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零星征缴期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普通群众,在零星征缴期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缴费金额为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与财政补助标准之和1020元,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缴费待遇权益

1.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38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出生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8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102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医保待遇,按照黔医保发〔2020〕5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

参加居民医保,按38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102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缴费渠道

延续往年做法,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通过当地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等各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以及农商行(农信社)移动POS机、农行移动POS机缴纳。

2.将居民医保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自助缴费服务终端进行缴纳。

(二)掌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贵州税务”“黔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等手机银行(APP)进行缴纳。

(三)医保个人账户代缴方式

贵州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可通过“贵州医保”APP、关注“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为配偶、父母、子女代缴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四、强化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确保在工作动员、政策宣传、工作督导等方面持续发力,有效建立“政府组织、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税务征收、强化考核”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机制。

(一)各镇(街道)。严格落实组织参保和代收缴纳工作的主职主责,及时召开征缴启动工作会议。紧紧围绕参保征缴目标任务,拟定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广泛宣传、入户动员、代收代缴等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医保征缴政策宣传,完成新增参保人员信息登记和变更。根据部门反馈资助人员名单和入户排查,做好身份信息及生存认定核查工作。

(二)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参保登记及特殊人群属性标识,加大医保征缴宣传力度,全面解读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保积极性等工作。同时做好参保人员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助参保资金预算,确保各项补助资金配套到位。

(三)税务部门。及时根据医保部门传递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及时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做好特殊身份认定工作,对于全额资助人员完成零申报工作。优化缴费方式,加大服务力度,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效能。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部门属性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及80岁以上老年人)资助对象信息,对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及生存状态进行核查,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精准无误,按时反馈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做好资助参保资金预算,确保资助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征缴期间服务态度及工作作风督导工作,督促做好医保政策解释及宣传引导工作,严厉杜绝出现工作推诿及医患矛盾等问题。

(五)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民政属性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孤儿、事实抚养儿童、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资助对象信息,对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及生存状态进行核查,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精准无误,按时反馈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同时定期协助反馈火化台账,推进参保人员生存认定及信息核查工作。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时反馈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配合做好资助参保和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等特殊人群动态参保工作。  

(七)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供部门属性人员(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对象信息,对人员身份信息及生存状态进行核查,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精准无误,按时反馈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配合做好资助参保及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参保工作。会同医保部门督促各镇(街道)做好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等特殊人群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八)残联部门。按时反馈残疾人属性参保人员信息,配合做好资助参保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全县所有在校学生清册,配合医保、税务部门做好在校学生(幼儿园、高中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参保缴费信息核查比对,对未参保的进行动员宣传,确保应保尽保。

(十)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助参保资金预算,确保各项资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同时协助提供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名单,推进参保人员信息核查工作,杜绝出现重复参保现象。

(十一)龙里农商行。负责在全县各村至少部署1个“村村通”代收代缴网点,安排专人做好村组人员“黔农云”APP客户端代收代缴指导工作,加强运行维护对接及问题处理。会同各镇(街道)做好代收代缴人员缴费信息核查,同时在各镇(街道)营业厅网点开设缴费窗口,线上线下并行积极推进医保征缴。

各部门、各镇(街道)以各自职能为基础,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通过数据信息共享、信息联络、优势互补、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合力。同时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调度,及时解决征缴中存在问题,对各镇(街道)征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2023年9月至10月,一月一调度;2023年11月至12月,一周一调度;2024年1月,一周两调度;2024年2月,一天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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