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
《龙里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龙里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担保资金安全,助推龙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贵银发〔2017〕83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金〔2020〕29号)和《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黔财金〔2020〕6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作用,经办银行负责发放,财政部门予以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办银行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用途及适用对象
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使用范围及条件
(一)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新还旧等形式的还款、还贷,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二)持具有真实有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
(三)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的个人
(一)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的重点群体(个人)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合规劳动者。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剩余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的小微企业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累计次数
第八条 财政专项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一)财政专项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二)财政专项贴息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财政专项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
财政专项贴息资金支持的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专项资金不予以贴息。
第十条 财政专项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
龙里县属于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最高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具体贷款利率在规定的利率标准内,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LPR给予相应贴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于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州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殊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渠道,原则上以创业所在地经办银行为主,也可以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
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选择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申请资料推送至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选择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的,镇(街道)按规定审核借款人创业主体资格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由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按职责开展贷前调查和贷中管理及贷后催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县财政申报贴息。具体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申请的创业贷款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反馈受理结果。对不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推送至创业地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三)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对借款人的创业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镇(街道)书面反馈复审意见。
(四)对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借款人,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交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符合担保的创业贷款,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对不符合担保的创业贷款,需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通过经办银行退回借款人。
第五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追偿、代偿及核销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
(一)财政贴息按照“先付后贴、季度结算”的方式执行,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每季度贴息一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贷款时间给予财政贴息。针对展期、逾期的本金及利息,县财政局不予贴息。
(二)经办银行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季度贴息申请,第四季度贴息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21日,当年剩余时间作为第二年第一季度贴息时间计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转到经办银行账户,由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三)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贴息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督促经办银行追回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缴回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贷款追偿、代偿和核销
(一)贷款追偿。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向借款人依法追偿。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进行追偿后,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本金,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追偿:一是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追偿;二是无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由经办银行采取多种措施追偿。经办银行同步提交采取追偿措施的印证资料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龙里县支行、银保监龙里监管组备案。
(二)担保基金代偿。龙里县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主要是发挥创业担保贷款的杠杆撬动作用。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代偿的,经办银行根据前期备案情况提交相关资料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龙里县支行、银保监龙里监管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代偿。
(三)贷款核销。由经办银行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呆账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21〕60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章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为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保障担保基金安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龙里县支行、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于每个季度首月10日前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定期会商,形成会商纪要。
第七章 奖励补助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机制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府办函〔2021〕65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部门职责
(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及绩效管理;按职责对镇(街道)、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监督;负责对创业主体资格进行复审;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与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具体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名单,做好政策解释、宣传等工作;及时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二)县财政局:负责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筹集,明确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来源,并及时将资金预算下达到预算单位。
(三)镇(街道):负责对借款人创业主体资格进行初审。主要对借款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进行实地核实,核实经营场所是否真实存在、经营项目是否正常经营、经营项目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并做好核实记录和图片采集;审核借款人填写的申请书、申请表及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并建立工作台账。
(四)中国人民银行龙里县支行、银保监龙里监管组:负责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主办银行制度,督促并鼓励县域内银行业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定期对经办银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
(五)担保机构:负责会同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协助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审查、贷款担保、贷后监管及催收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其经营、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做好贷前调查,通过综合评估,选择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借款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建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应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报担保机构、人民银行龙里县支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对创业主体经营情况进行监测的职责,于每个季度首月15日前将经营异常的创业主体情况报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若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变更法人等情况的,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担保机构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银行放贷要求对借款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龙里县支行、银保监龙里监管组、镇(街道)、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情况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原政策执行,代偿、追偿及其他事项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印发之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本细则执行。此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下属机构)与经办银行签署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经重新明确经办银行后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龙里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方案》(龙府办发〔2019〕4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遇国家、省、州对创业担保贷款有新的政策时,本细则从其新的规定,适时予以修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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