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城区河道管理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龙里县城区河道管理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城区河道水生态环境,加强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里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措施所称城区河道是指龙里县城区范围内的贯城河、东门河全流域河道及其设施。
第二条 城区河道及其设施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河床、水域、驳岸、护坡、沿河栏杆、拦水闸(坝)、排水管道等。
第三条 城区河道管理的具体范围:贯城河自流阴洞源头、东门河自陡坡脚源头和九条龙源头以及两河汇合至下游污水处理厂处三元河汇合口段已划定并立桩的河道管理范围。
第四条 城区河道的保护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河道保护和城市管理,原则上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红线基础上,河道两岸15米作为河道保护退让范围,城区河道沿线新建项目必须遵守退让距离。城区内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治理的河段,应当结合县城区建设和改造逐步进行,现有河道的保护范围不得擅自缩小。
第二章 整治和建设
第五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防洪、河道管理、绿化、美化等工程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建设。确需建设的要征得县水务、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
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不得损坏河道管理范围内现有设施,确需施工造成损坏的,经县水务局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标准按照风格统一、类型相同的原则对相关设施进行恢复。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因工程建设确需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必须经县水务局审查批准,并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水务局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七条 在沿河设置、扩建或者改变雨水排水口位置,必须经县水务局批准。
污水截流系统已建成的地段,沿河建筑的各种污水必须引入污水截流管道;城区内房地产开发等城建项目基础开挖产生的泥浆水,并须按照施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沉淀达标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严禁将泥浆类施工废水直接排入雨污管网或城区河道。
第三章 清理与维护
第八条 为保障城区河道水生态环境,城区河道补水工程泵站必须保证正常运转,根据实时需求对城区河道开展补水,保持河水流畅和水质稳定。
第九条 城区河道建立常态化环卫保洁和清理制度,每天对沿河步道、绿化景观带、河面漂浮物、河道内杂草等开展常态化保洁,确保河道环境卫生。
第十条 为确保城区河道行洪安全,河道内淤泥等淤积物由县水务局根据淤积情况适时制定河道清淤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积极争取资金予以落实。
第十一条 城区河道现有已建成投运基础设施,由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腾龙实业集团、冠山街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城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县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按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求,督促城区河道各级河长履职,定期开展巡河活动,并将巡河发现问题通过派工单移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处理销号。
第十四条 县水务局负责城区河道治理、维护等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组织编制城区河道整治、改造、疏浚计划和专项规划并实施,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城区河道及其设施的建设;
2. 对涉河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工程建设和河道设施运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负责城区河道内拦水闸(坝)、补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并成立专班开展河道内青苔、杂草、浮藻等水生植物清理工作;
4. 负责沿河雨水、污水收集主管网及窨井运行排查、清淤疏通等相关工作,积极谋划和争取河道治理、城区雨水、污水收集主管网建设改造项目,杜绝污水溢流入河影响河道生态环境,并对排查发现污水直排现象,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5. 负责将贯城河流阴洞段、东门河陡坡脚和九条龙支流以及贯城河东方宏基下游段河道治理纳入规划范围,积极谋划项目并争取资金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绿化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1. 负责城区贯城河思源小区源头、东门河陡坡脚和农业农村局桥头以下汇合至新公安局桥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工作,并对河面漂浮物(白色垃圾、枯枝落叶、生活垃圾)进行清理,负责沿河栏杆、路灯、绿化景观带管理维护工作;
2. 负责做好沿河房开等城建类施工项目建设管控,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泥浆水三级沉淀措施,杜绝施工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入河或入污水收集管网;
3. 负责积极争取县城老旧小区、背街小巷改造项目,加快推进末端雨污收集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建设工作;
4. 负责做好贯城河、东门河上游区域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
5. 加强全县物业小区管理,督促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做好小区内部雨污排水管网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城区河道管护经费保障,将各年度城区河道补水工程运行维护电费、河道清理保洁和河道内防洪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经费统一纳入贯城河运行管理经费中列入年度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涉及城区河道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严格落实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控。
第十八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负责督促沿河餐饮等个体经营户按照排水许可管理要求,正确达标排放生产经营污水,杜绝污水入河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涉及城区河道管理范围的违法建筑、破坏城区河道防洪设施、景观绿化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负责城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城区河道水质监测制度,按季度对城区河道水质开展监测,加强城区河道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管,原则上城区河道沿岸不设置入河排污口,并对破坏城区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 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县供排水总公司)负责城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以及河道沿岸雨污管网建设项目包装和融资工作,加快推进城区老旧雨污管网改造和雨污分流建设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涉河事务。
第二十二条 冠山街道作为城区河道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城区河道沿河居民小区管理,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开展河道巡查,积极组织开展沿河居民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杜绝乱排、乱倒以及在河道内清洗拖把等行为。负责督促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做好小区内部雨污排水管网管理工作;负责贯城河、东门河未纳入城市管理的支流河段环卫保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启用泵站、拦水闸(坝),必须服从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统一指挥和调度,承担防汛抗洪抢险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环境、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河道及其设施安全和参加河道清障、清淤、抗洪抢险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河道及其设施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沿河单位、居民的房屋、围墙及驳岸、公用设施等,由产权者或使用者负责维护保养、保洁。
第二十五条 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 堆放、倾倒、排放易燃易爆及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及河道及其设施安全的危险物品;
2. 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
3. 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
4. 损毁河道设施;
5. 倾倒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
6. 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等;
7. 超标排放各类废水;
8. 擅自铺设管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9. 排放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
10. 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11. 侵占沿河公共绿地,砍伐沿河公共树木。
第五章 监管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 县河长办作为本措施实施监督管理单位,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对相关发现问题通过派工单方式督促部门履职,按季度调度各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并将相关单位落实本措施履职情况纳入每季度全县总河长会议专题调度和汇报,同时纳入年度县对各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中。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等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对破坏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施、影响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经县水务局、县财政局核实后从城区河道运行管理经费中给予100元/次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举报方式可以采用电话、图片、视频、寄送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电话:0854—5630794;邮箱:llxslj@163com;举报地址:龙里县冠山街道环北路水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龙里县水务局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3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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