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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897334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9-12
  • 文  号:
  • 龙府办发〔2022〕23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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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龙里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0日

龙里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安排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国家储备林制度,加快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依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国储林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府主导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调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序进行,确保流转收储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公开原则

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优先原则

(一)规划优先。即优先流转龙里县国家储备林规划涉及镇(街道);

(二)权属优先。即林地林木权属清楚的优先流转;

(三)起源优先。即起源为人工林优先流转,以切实保障林农生产积极性。

四、资金来源

国储林项目贷款及自筹资金。

五、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龙里县国储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任务。

六、流转方式

一是由项目实施主体同农户进行流转和收储;二是由实施主体承包给村集体合作社进行流转和收储。由实施主体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流转。

七、林地流转及林木收储期限

龙里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期限为30年,协议到期后,根据政策顺延。

八、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程序

(一)县级召开国储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工作部署会。对流转工作进行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涉及国储林项目所在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林业站负责人、村集体合作社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

(二)项目所涉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召开龙里县国储林项目建设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宣传动员会暨村民代表大会。涉及集体林流转的,先将森林、林木、林地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受让条件等在村(社区)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召开林地流转林木收储会,根据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形成关于集体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协议。

(三)实施主体、镇(街道)、村集体组织对项目所涉农户(权利人)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按《龙里县国储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登记表》(附件2)进行核实并登记。如由实施主体自行与农户流转和收储的,个人流转合同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备案。由实施主体牵头,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开展核实工作;如实施主体委托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流转和收储的,由镇(街道)、村(社区)牵头,实施主体配合开展核实工作。

(四)签订流转收储协议。核实清楚后,实施主体与承包人或集体签订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协议,并收集所涉农户(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或林权证、权利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信息及账号、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造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实施主体按时限兑现修改资金。

(五)权属变更登记。到县不动产中心进行权属变更登记至实施主体名下;无原始林权登记的林地,由双方共同认定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九、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范围、面积认定方式

(一)范围的确定。龙里县国储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范围由县政府、县林业局、实施主体、镇(街道)根据各项规划确定。

(二)面积的认定。林地面积原则以实际面积为准开展林地流转资金兑现。拟流转收储的林地林木范围内,村(社区)集体组织或权利人在其中因修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已占用的面积,应当予以扣除。对无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或实际面积与林权证和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不一致的,由实施主体组织对实际面积进行测量,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签订流转收储协议。

十、林地流转及林木收储支付标准与支付方式

(一)林地流转。林地流转年限为30年,可分为一次性支付和三次支付。

1.一次性支付。冠山街道辖区内的价格为50元/亩/年,其余镇辖区内的价格为45元/亩/年,在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分三次支付。在冠山街道辖区内的价格为55元/亩/年,其余镇辖区内的价格为50元/亩/年。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个10年流转费;第二次、第三次支付在合同签订后第10年、第20年相同时间的6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林木收储。马尾松及其他杂木240元/立方米,杉木380元/立方米(均按出材量计算)。幼龄林(指达不到计算蓄积的马尾松、杉木幼龄林)按1000元/亩进行收储。

(三)支付方式。所有费用均支付到原权利人(农户)的账户上。不以现金形式支付。

十一、林地流转及林木收储形式

本次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工作由县国储林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主体具体实施,制定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协议,经镇(街道)审核备案后签订。实施主体要按照协议要求落实流转和收储费用支付。

十二、流转林地管理

流转的林地和收储的林木资源用于国储林现有林改培、集约人工林栽培、中幼林抚育、林下经济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如需改变林地性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林地林木流转收储完成后,由实施主体与属地镇(街道)另行协商委托管护事宜。

十三、流转收储期内如遇林地林木征收、征用情形的说明

在流转收储期内,如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等有关情形的明确:

(一)林地补偿款由原权利人享有;

(二)新建基础配套设施补偿款由实施主体享有;

(三)林木补偿款由实施主体享有。

十四、流转收储期限届满后林地林木的归属

流转收储期限届满后,实施主体未继续流转收储林地林木的,应当在收储期限届满后30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原权利人;未如期交还的,原权利人有权收回林地。相关基础配套设施由实施主体与镇(街道)、村(社区)协商解决。收储期限届满后林木的归属和收益按届时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如无相关政策由实施主体和原权利人协商解决。

十五、相关问题说明

(一)林地流转林木收储严格按照规划确定地块进行流转收储。

(二)在流转收储过程中,如因农户不愿流转或无法联系的,由涉及的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做好协调处理或联系,保障项目有序推进。

(三)在流转收储过程中,遇纠纷地,由属地镇(街道)牵头,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配合,对纠纷地进行调处。

十六、组织保障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任双组长的建设领导小组,树立一盘棋、一张图、一体化思想,组建工作专班,增强工作力量,压实各方责任,调动镇村积极性,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十七、经费保障

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工作所有经费由实施主体提供保障。

(一)协调工作经费。项目建设期内由项目建设主体按5元/亩/年支付给涉及的村(社区)作为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的协调工作经费(一年一付),并实行专款专用,除必要开支外,结余部分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及国储林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矛盾纠纷协调处理。

(二)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工作经费。实施主体承包给村集体合作社进行流转和收储,工作经费由三方协商解决。

(三)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费。费用由实施主体负责支付到原权利人(农户)的账户上。

十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学运行,有力推进。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开展工作,增强工作力量,压实各方责任,调动镇村积极性,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实现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助推乡村振兴。

(二)统筹兼顾,强化调度,高速推进。根据实施方案,实行一月一调度,调度情况抄报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每月5日上报上个月工作进度。县国储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进度收集和核实,如实拟写工作调度和通报,于每月8日前报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三)压实责任,密切配合,追责问责。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安排,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对工作落实不力,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责问责。

附件:1. 龙里县XX镇(街道)XX村社区关于国储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面积及费用的公示

      2. 龙里县国储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登记表


附件1

龙里县XX街道XX(社区)

关于国储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面积及费用的公示

经登记核实,现将龙里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面积、种类、数量、费用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核对核查。

特此公示

公示期15天,由xxxxxxxx日至xxxxxxxx日。

村(社区)联系电话:

镇(街道)联系电话:

xx村民委员会(xx社区居民委员会

附件2

龙里县国储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登记表

序 号





林权证号





宗地号





林地所有权人





林地使用权人





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坐落





小地名





面积(亩)





四至

界线









西









主要树种





林地流转费





林木收储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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