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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89732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4-23
  • 文  号:
  • 龙府办发〔2021〕7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县管国有企业政策咨询顾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县管国有企业政策咨询顾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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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县管国有企业政策咨询顾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报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1

  

龙里县县管国有企业政策咨询顾问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我县县管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人才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龙里县县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龙办发〔2014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县管国有一类企业(以下简称县管国有企业)政策咨询顾问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政策咨询顾问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组织调配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能上能下与能进能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连续担任县管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两届以上的企业领导人员(非行政事业身份),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组织部门调配到其他县管国有企业从事政策咨询顾问工作。

  

政策咨询顾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

  

(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企领导人员,在领导岗位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况的不能担任企业政策咨询顾问:

  

(一)个人年度考核连续2基本称职及以下的;

  

(二)因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三章 薪酬待遇

  

政策咨询顾问薪酬任职企业支付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政策咨询顾问年薪酬总额不高于本人退出领导岗位前年薪70%的原则发放(不含任期激励收入):基本年薪与原领导岗位基本年薪保持一致,绩效年薪按不高于原领导岗位绩效年薪的50%进行考核发放。

  

政策咨询顾问类社保待遇按现行国家州规定办理,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社保缴存基数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不得将绩效年薪纳入缴存基数。

  

第十条 政策咨询顾问不得在任职企业领取薪酬待遇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第四章 日常管理

  

十一 企业内部应成立政策咨询服务机构,制定政策咨询服务管理和考核办法,充分发挥政策咨询顾问为企业献计献策、服务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十二条 政策咨询顾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任职企业上市、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内幕消息和商业秘密,以及任职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企业咨询顾问列席任职企业董事会,参加经理办公会、职代会等重要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建立企业政策理论学习培训制度,协助开展企业政策理论学习培训。

  

第十 企业政策咨询服务岗位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未发生违规违纪情况下,经企业考核合格后续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暂行规定出台后如遇国家相关政策变动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以上、超过、不高于,包括本数。

  

第十 本暂行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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