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行政事业单位借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报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龙里县行政事业单位借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借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贵州省公职人员借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村级“三资”委托管理资金对外借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对象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依法授权履行公共职务的聘用人员、村干部等个人借款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因公对外借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用途包括:单位日常办公、因公出差、培训费、会议费等,因公预付的各类项目资金以及其他因公发生的所有借款。非公务事项一律不得借支公款。
第五条 对已产生的个人借款,借款人办理退休、出国、调动、离职、辞职、外单位挂职等事项的,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先核实借款情况,对还未核销的,要先归还借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借款原则
第六条 预算控制原则。单位对外借款应有对应的资金预算或资金来源方可办理,严禁无预算、无来源借支。
第七条 专款专用原则。单位借款应专款专用、一事一结,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坚持“前账不清新账不借”、“一年多清年底必清”的工作机制,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转移、混淆债权或债务,做到“资料全、账目消”。前款未能结清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增借款。
第八条 销账留案原则。核销借款应建立备查账,对已核销借款进行永久追溯。若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借款的,应依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业务交接原则。单位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变更时,应专门对单位借款进行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借款审批
第十条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内控机制、个人借款以及对外借款审批制度,控制借款额度。一般性支出由单位主管领导与财务负责人按本单位财务制度相关审批权限审批。原则上,3000元以上的个人借款以及所有因公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纳入单位“重大事项”由单位党组(委)会议集体审定。个人借款应由借款人提出申请,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其他对外借款应按规定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注明借款原因、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现金管理相关规定》,个人借支现金应限于以下范围: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原则上,除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个人借支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1000元的一律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差旅费支出以使用公务卡结算为主,非特殊事项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二条 单位备用金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若单位需提取备用金,应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先向开户银行申请库存现金限额,备用金余额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第十三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审核监督,严格控制借款金额,对明显超出实际资金需求、手续不齐全、未按程序审批的借款,不得办理任何借款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类、科研类等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个人借支项目资金或将项目资金借支后挂靠在个人名下等行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符合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财务人员可不予报账核销。
第四章 借款清算期限
第十六条 个人借款应在公务办结当月持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原则上个人借款时限不能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设置“单位借款备查簿”,由财务人员及时登记,详细记录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时限、借款金额、借款催收及归还等情况。
第十八条 个人借款应由财务人员在还款期限到期前7日内提醒借款人。借款人应在公务办结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未报销或还款的,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扣款通知书,并根据借款金额大小,从借款人工资等有关收入中一次性或分期扣回。
第十九条 借款方为企业或单位等的其他借款,单位应在还款期限到期前15日内通过函告等方式进行催收。逾期未还清的,要视借款情况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或制定还款计划;对无特殊情况拒不还款的,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追缴。
第五章 借款核销方式
第二十条 对借款资金来源符合预算控制原则、资金使用符合专款专用原则,完税发票、项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审计报告等核销手续齐备的单位借款,由单位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核销后,可参照本办法自行核销。
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借款,先认定损失,再按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核销。认定损失,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进行认定,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或无法追偿的,可以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认定损失。
(二)因战争、国际政治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等其他证明认定损失。
(三)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四)其他逾期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一般应当根据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认定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确实无法归还的单位借款,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借款单位应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明等材料,报经单位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核销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镇级、村级拟报批核销事项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对县政府转办的申请核销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核销要件完整、依据充分的前提下,提出核销意见报县政府,待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县财政局根据批复情况及时下达单位同意其核销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报请核销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借据及相关支付凭证(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借款审批手续证明;
(三)无法提供合法冲销凭据的专项说明或依据;
(四)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核销的党组会议纪要;
(五)除逾期3年或以上,且单笔核销金额在1万元以下
(含1万元)的核销事项外,其余事项均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六)死亡证明、失联证明、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
(七)证明借款人或法定继承人无偿还能力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补充资料。
第二十四条 单位原始凭证遗失或达到档案保管年限已经销毁的,无法查询相关借款事宜的,由本单位出具详细的原始凭证遗失或销毁等专项说明,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中研究同意核销后,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行作核销处理,并保留永久追溯,若在以后年度收回借款,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核销的事项,县政府以及县财政同意核销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强化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单位负责人对自行核销及按程序提交县政府核销借款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审计结果和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单位对外借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三重一大”、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要求,制定本部门个人借款、其他对外借款管理办法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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