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2018年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龙里县2018年殡葬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和《龙里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新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州、县相关会议精神,以国家殡葬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革封建丧葬习俗为目标,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加快殡葬设施建设,改革土葬,有序推行火化,破除丧葬陋习,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新风尚,促进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
(一)火化区域基本情况
我县殡葬改革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2017年前已逐步推行到各镇(街道),其中冠山街道办事处、醒狮镇、谷脚镇已实现火化区域全覆盖;洗马镇有2个村和未通公路的18个组未推行火化,湾滩河镇原老摆省片区6个村未推行火化,龙山镇未通公路8个组未推行火化。
(二)扩大火化区域及时间
1.2018年12月1日零时起,洗马镇平坡村、金溪村,哪旁社区的塘边组,田箐村的黑山组、砍柴冲组,乐宝村的月亮田组,羊昌村的菜籽田组,巴江村的七冲组,乐湾村的大水井组、光金陇组、龙场村的大荒田组、牛角田组、三厂组、沙子田组、枫香田组、竹林山组、下坝组、河边组、林坡组、高谷陇组。龙山镇莲花村岔河组、保河冲组、黄泥平组、坪子上组,草原社区石门组,中排村毛栗坡组,水苔村竹芭寨组,团结村五控组推行火化。
2.2019年5月1日零时起,湾滩河镇金星村、摆省村、摆主村、渔洞村、果里村、新龙社区推行火化。
3.2018年前的火化区域、集中治丧和骨灰安葬按2017年殡葬改革政策执行。
(三)规范治丧及骨灰安葬
1.骨灰安葬。一是已实现火化区域全覆盖的镇(街道)做好死亡人员入葬登记,监管骨灰统一有序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墓地;二是湾滩河镇、龙山镇、洗马镇要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以满足扩大火化区域后集中安葬的需求。
2.未规划集中治丧区域及集中治丧点的镇(街道)根据实际,治丧时间原则不超过5天。
(四)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
为了满足集中安葬需求,全县2018年规划新建8个农村公益性墓地,其中:湾滩河镇规划新建5个(含摆省果里村的洞葬)、洗马镇规划新建1个、龙山镇规划新建2个。各镇(街道)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报批工作,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确保11月30日前投入使用。
三、工作职责
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2018年度殡葬改革工作动员会,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相关工作,突出抓好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等殡葬改革工作。完善殡葬改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宣传力度,指导村(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建立村组人口死亡报告制度,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火化区的村(社区)要明确1至2名殡葬改革联络员(信息员);逐级建立死亡及遗体火化结果报告制度;有计划地对禁葬区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迁移、深埋、平毁;严格监管火化后的骨灰规范安葬于农村公益性墓地;严厉打击并禁止辖区内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确保集中治丧、遗体火化、集中安葬按要求完成任务。
县新闻中心:积极组织开展有关殡葬改革方面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凡涉及殡葬改革的公告、通知及警示专题片等内容,电视台一律免费播放。
县文明办: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等评比内容。及时报道殡葬改革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正确引导丧俗改革。
县督查考评局: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落实殡葬改革工作任务、措施及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
县民政局:负责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起草有关文件,拟订全县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意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汇报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检查和掌握全县殡葬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殡葬改革阶段性工作任务,及时指导殡葬改革业务工作。组织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各项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殡葬管理机构和网络建设,抓好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州、县殡葬管理条例和办法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行为。
县人社局:积极做好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干部、职工的调配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和在职人员死亡后,丧户不按规定火化、安葬、集中治丧的,不得核发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补助。企业离退休、退职、在职人员死亡后,丧户不按规定火化和安葬的,不得核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县财政局: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列入预算,根据殡葬改革工作需要,及时核拨殡葬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经费和殡葬改革工作的必需经费,落实殡葬惠民补助资金。
县发改局:按照《贵州省定价目录》对殡葬基本服务收费价格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殡葬服务单位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成本监审;对殡葬管理单位提交的殡葬服务收费价格调整申请,依法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监督殡葬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对违反《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公安局:维护殡葬改革执法秩序,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破坏殡仪设施、阻碍执行公务、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从重给予处罚。配合城管部门对城区内乱搭的灵棚实行强制拆除。对在城区燃放鞭炮的行为进行制止。出具死亡证明书(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村(社区)出具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审查核实签字盖章,并出具户籍注销证明)。保证殡仪馆运尸专用车和骨灰专用车在公路、隧洞、卡亭的正常通行。配合县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对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实行强制起棺处理。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和无名尸体及时作出死亡鉴定,并通知殡仪馆接送遗体火化。在注销强制火化区域内死亡者户口时,应验证火化证明,凡无火化证明的,会同县民政部门进行处理。对陈尸不化遗体按程序及要求进行及时处置。对参与偷运尸体出城土葬的车辆进行盘查、检查,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及车辆进行处理。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对集中治丧区内搭设灵堂、灵棚、办酒席等行为进行制止,并拆除违规搭建设施,对在城区沿途抛撒纸钱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当事人进行查处。
县水务局:对违反规定占用河道、溪流、库区等水利防洪设施,乱建滥修坟墓(含骨灰墓)的,依法从速从严查处。
县林业局:对乱埋乱葬破坏森林资源和乱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处罚,严肃查处因祭祀而引发的山林火灾,依法开展林地散埋坟墓的查处工作,责令其恢复林地,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按规定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县国土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乱埋乱葬事件,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止在公墓区以外建新坟,在承包地、风景名胜地、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地修造坟墓;严肃查处占用耕地建坟、非法建公墓;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按规定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县卫计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病人在医院死亡的,由医疗机构组织力量在1小时内转移至太平间,医院及时告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出具死亡通知书,对丧主擅自转移遗体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医院要加强尸体管理,防止盗、毁(损),对工作人员擅自同意或默许丧主将尸体运出医院的,卫生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民政部门。对患烈性传染病死亡者遗体严格消毒,进行防疫处理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禁止在太平间办理治丧活动,对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丧户闹事积极协调处理,对阻碍殡葬执法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指导殡葬服务单位搞好殡仪车辆和设备以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
县司法局:把殡葬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为殡葬改革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村(居)委会制订修改《村规民约》,把推进殡葬改革列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
县文旅局:配合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
县民宗局:配合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员的殡葬管理工作。对主持丧葬活动的人员进行摸底排查、教育管理,督促其参加殡改办组织的学习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国家殡葬法规政策,主动配合殡葬改革工作。协助民政、公安等执法部门,对借丧葬活动骗取钱财或蛊惑、煽动丧属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对丧葬用品场所和丧葬用品经营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大型石墓碑作坊,清理、整顿、规范丧葬用品,净化丧葬用品市场。
县法院:对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工作中作出的处罚决定,要依法予以支持和维护,对形成诉讼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审结,对申请执行的案件,要积极组织力量,及时执行。
县检察院:对涉及破坏殡葬改革的刑事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办理。
县法制办:负责对全县殡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
查;负责对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办理全县殡葬管理执法中出现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县依法开展殡葬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对使用其它机动车辆等工具运载遗体的,要及时制止其违规行为,并及时告知民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县环保局:支持殡仪服务设施建设,并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宣传殡葬改革对促进环境保护的科学道理。
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殡葬改革工作联络员,按要求落实好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安排,确保我县殡葬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奖惩措施
(一)凡出现死者家属弃尸不管,无人管理的,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按照无名尸体进行处理,将遗体运走并火化,所产生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交通工具及其他便利条件。对非法土葬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拉运遗体。如发现用交通工具运输进行非法土葬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将遗体直接运送到殡仪馆。
(三)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出工不出力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当年一次性奖金。驻县单位不履行自身职责、不遵守龙里县殡葬改革相关政策法规的,将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活人墓”的平毁工作。严禁在公墓范围外禁葬区域新建坟墓,一经发现,由镇(街道)组织平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视野可见范围内原有的坟墓(受国家批准保护的坟墓除外),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治和绿化,达到“见树不见墓”的效果,未达到“见树不见墓”效果的,由镇(街道)负责限期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
(五)严格落实殡葬改革工作责任制。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两包两带三结合”联动机制,“两包”即单位包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职工包家属;“两带”即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带动群众执行殡葬改革政策;“三结合”即单位将开展殡葬改革工作的情况同年终考核、评先选优相结合,领导干部抓殡葬改革工作成绩同政绩考核、提拔任用相结合,干部职工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同个人入党、评优、提职相结合。
(六)设立举报奖励:对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举报,查实后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