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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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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3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规定,以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为出发点,让百姓获得更多的实惠。

新修订的《细则》是在征求了县直有关部门、群众的意见后,经过县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核把关,制定出的普惠于民的政策。《细则》中对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水平,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操作流程和准则。现将《细则》内容做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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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现阶段国家、省、州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建立梯度保障、梯度管理机制,促进运营有序推进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外来人员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内容说明

 《细则》共47条,分为7个章节,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轮候、管理、退出等方面作出规定,着重规范准入、条件限制、退出等方面可预见的实际问题,理顺工作程序,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在县城区域内的,交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怎样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租金及相关费用由其监护人承担。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城镇范围内连续居住满1年(含)以上,户籍不在本县的,需取得我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登记凭证);(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线;(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拥有或长期使用购买价在12万元(含)以上的四轮车辆一个家庭有多辆车辆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购买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摩托车;(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没有企业法人,没有雇佣3人(含)以上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我县户籍,或取得我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登记凭证);(2)申请人与我县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含)以上连续劳动合同,或具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文件;(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拥有或长期使用购买价在12万元(含)以上的四轮车辆一个家庭有多辆车辆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购买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摩托车;(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没有企业法人,没有雇佣3人(含)以上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五)收入限制标准是多少?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线为上一年度城市低收入线的2.5倍,每年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城市低收入线进行调整

(六)哪些申请人不受收入限制?

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军烈属、复原退伍军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七)配租户型如何确定?

1.家庭申请的,保障人口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室一厅;保障人口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两室一厅。相应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以配租方案为准家庭人口4人(含)以上的,可申请配租2套住房,一个家庭最多能享受2套住房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到龙里就业的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作为单身人士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但需参照共同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原则上配租套型为一室一厅,一室一厅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配租两室一厅。符合保障条件的单身人员可按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申请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八)城镇范围如何界定?

城镇范围内指街道办事处管辖下的8个社区(冠山社区、西门社区、水桥社区、城南社区、大冲社区、光明社区、西城社区、龙坪社区)所属区域。

(九)家庭人口数如何认定?

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户口簿上载明的家庭成员组成一个家庭,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不论户籍是否在一起,均计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因工作、上学等原因,虽然不经常在一处居住(含经常住单位倒班宿舍),但其他日常生活均在一起的,计家庭人口数。正在服兵役、正在服刑的不计家庭人口数。

(十)住房情况如何认定?

住房情况的认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产权登记的,按产权登记认定;无产权登记的,按实际情况认定。1.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房公租房、廉租房;2.在外地、县城区域外有房产,但在县城区域内无住房的视为无住房;3.借住兄弟姐妹及其他亲戚住房的视为无住房;4.在县城范围内已购商品房或私有住房,但尚未交付使用,视为无住房,但需房开企业或相关部门出具未交付使用的证明,交付使用后给予6个月过渡期;5.有安全隐患的危房,由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危房证明,可不计算住房面积;6.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未登记权属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面积为准;7.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十一)哪些家庭或个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寻找工作或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2.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者经常出入于棋牌室、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的;3.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参与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教育仍然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4.经县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它不符合收入线标准的;5.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十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过哪些程序?

1.具有我县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初审(社区)——复核(冠山街道办事处)——最终审核县房管局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初审(申请人就业单位)——复核(县人社局)——最终审核县房管局

(十三)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 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4.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在县城区居住的证明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1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2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3有车的需提供购车发票或者车辆价值评估报告等,(4)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提供经营情况说明。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十四)纳入保障后怎样进行配租?

符合条件纳入保障后即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或轮候对象有房源则采取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房源、户型、面积、房号等,抽签后30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后领取钥匙入住;房源不足则作为轮候对象,等待配租,轮候期不超过5年且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主动向县房管局报告,轮后期超过1年的,重新核定轮候对象收入、车辆、住房等情况。

(十五)哪些人可以优先配租?

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到位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军烈属、农业户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城镇居民户口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及失独家庭、孤老病残人员,可以优先配租。

(十六)哪些情形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1.未按要求参加选房;2.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3.签订租赁合同后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4.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是多久?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是多少?

公共租赁住房现阶段基准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每月。低收入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75%收取3.0元/平方米·每月,低保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50%收取2.0元/平方米·每月),根据承租人抽到的面积核定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提供符合低收入标准的认定证明

(十九)承租公租房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吗?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无息),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十)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调换吗?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改变用途吗?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二十二)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装修吗?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不得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单位索取房屋装修费或以装修为由抵扣相应费用,同时也不能拆除及破坏房屋内部设施设备,确有破坏的,需恢复

(二十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如何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原则上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由保障对象根据自身收入、车辆、住房、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退出。

(二十四)哪些家庭和个人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4.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7.连续3个月不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8.租赁期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9.租期届满,未到县房管局续签租赁合同的;10.租赁期内,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县的;11.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二十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应注意哪些事项?

1.承租人腾退住房,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3.腾退住房时,应将房屋内卫生打扫干净,并清除闲置物品及垃圾;4.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不得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单位索取房屋装修费或以装修为由抵扣相应费用,同时也不能拆除及破坏房屋内部设施设备,确有破坏的,需恢复

二十六)租赁合同终止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住房怎么办?

县房管局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住房,给予60日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超过过渡期不腾退房屋的,县房管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4倍收取租金。

(二十七)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以欺骗等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房管局及相关审核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房管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八)承租人不按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细则》具体实施时间

《细则》自2018年12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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