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开展全县违规处置砂石专项整治行动,保障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违规处置砂石行为,结合我县实际,草拟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核心内容
(一)项目建设开发中矿产资源处置范围
项目建设开发中矿产资源是指已取得立项(备案)、建设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工业、房地产开发、灾害治理等项目建设中,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或其他原因开挖(场平)出来的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二)项目立项、矿产资源自用建设的范围及严禁事项
加强涉矿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可实施性。项目自用是指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用于本项目建设内容。非自用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外运处置的矿产资源。
严禁各类假借工程建设名义,变相开挖矿产资源牟利行为。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开采矿产资源。
(三)项目建设矿产处置方式,处置流程
处置方式:政府、国有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的外运矿产品可按照政府调拨或公开处置原则进行处理。政府、国有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的外运矿产品,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处置方案,矿产品处置原则以公开处置方式处置。
处置流程:(1)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
(2)受理。由自然资源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方案。
(3)处置。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确有余方量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评估,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公开处置。
(四)相关税费缴纳收取
矿产品处置收益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务部门根据矿产品处置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五)地方政府的职责职能和设立加工场所及加工作业面设立等情况
做好涉矿工程的批后监管、查处违规处置矿产品等行为,以及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矿工程是否可在场地内设立加工场所及加工作业时效进行认定,涉及加工作业的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前做好加工场所的用地、安全生产、环评审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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