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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龙里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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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龙里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龙府办函〔2026〕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目的、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提出在大城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并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保障对象和标准、配售和管理、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基本原则。2024年12月,住建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要求各市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县统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条件和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细化申请、轮候、配售和配租、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并向社会公开。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价格、轮候、配售、退出和监督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黔南府办发〔2025〕14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含总则、保障对象和原则、建设管理、价格管理、建立轮候库、配售程序、退出管理、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附则等9 个方面,28 条工作要点。

(一)总则

阐述了《实施细则》编制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义、部门职责等概况。

(二)保障对象和原则

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面向我县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我县引进的持有人才服务绿卡的人才等人群进行配售。二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三是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同时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3个申请条件。

(三)建设管理

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的原则。二是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要摸清需求底数和房源情况,规范收购,要充分尊重各方主体意愿,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视同仁。三是新建项目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建设主体投资开发,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协调、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四是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五是建设单位不得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六是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原小区或楼盘中已存在依法依规取得物业服务资格企业的,物业服务和管理不变。七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县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缴纳。

(四)价格管理

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二是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价格出售住房,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也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确需调整价格的,应提交调价申请,按程序报批。

(五)建立轮候库

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申请人申请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核查,核查完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纳入轮候库管理。二是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计分规则计分并排序。达到选房条件时,按照排序进行选房。

六)配售程序

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经过发布公告、申请登记、分类排序、意向选房、确定房源和价格等程序后,领取保障性住房配售通知单,签订配售合同并缴纳购房款。二是申请人在申购过程中放弃选房、不予签订合同、放弃房源确认的,一律退出轮候库;再次申购需按照流程重新办理。

(七)退出管理

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时,应当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再次抵押、上市交易”。二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购房人不得向第三人进行转让。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转移的,退出的住房只能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进行回购。取得房屋未超过5年的,回购价格按原购买价格计算;取得房屋超过5年的,回购价格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三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以集中、适量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用于解决企业引进人才的安居。但不得改变住房的性质,也不得为使用者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一是应当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申请人不得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保障性住房,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收回住房并将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将保障性住房实施管理情况列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视情况将保障性住房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九)附则

《实施细则》由龙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5年,如与新出台的上位政策有冲突的,以上位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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