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1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龙里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考核绩效付费管理措施(修订)》(以下简称《措施〈修订〉》),龙里县水务局对《措施(修订)》进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2023年初我县印发了《龙里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考核绩效付费管理措施》,在近两年考核中,发挥很大的政策指导性作用,但实践中发现《龙里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考核绩效付费管理措施》仍有部分条款责任不明确、量化考核指标不到位、考核内容不全面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全县污水处理管理水平,县水务局联合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就《龙里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考核绩效付费管理措施》内容进行修编,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及建议后,经龙里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印发了《措施(修订)》。
二、文件适用范围
《措施(修订)》适用于本县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对象为受委托运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第三方运营单位。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是在第三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行中的绩效考核、运行监管、行政执法及资金保障等职能职责,确保形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绩效管理部门合力,调整如下:
1.调整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污泥相关监管责任至县水务局,县水务局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的污泥流向、用途、用量以及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污泥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线索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倾倒、丢弃、遗撒污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2.调整县财政局拨付运行维护费职责,将“县财政局负责健全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修改为“县财政局负责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是在附表进一步优化了绩效考核措施和评分标准,为后续绩效考核提供更加严谨精细的政策指导,具体调整如下:
1.第一条“水质达标”指标中,增加评价水质达标情况,“出水指标每月时均值不得超标10次,每超过1次,扣1分”。
2.第二条“污泥处置质量”指标中,降低污泥处置权重,由10分调整至5分。
3.第三条“设备实际运行天数”指标中,增加评价项目设施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内容。“每月因设备问题需要停运检修次数不能超过2次,每超过1次扣0.5分;设备停运需书面告知县水务局并获得同意,未告知1次扣1分,停运期间以实际处理达标的污水处理量计费”。
4.第四条“设备运行状况”指标中,修改扣分指标为“每出现1处设备破损、渗漏,污水外溢至厂区的,扣1分,每出现1起设备故障导致污水外溢至外环境的,扣10分”。
5.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应急处置”指标中,增加评价项目公司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处置情况内容,“预案需每三年定期组织更新、年初第一季度完成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录像等,得2分;未发生突发状况得3分,针对突发状况开展应急处置程序合规的得3分,应急处置不及时,未履行报告程序,资料收集不齐的发现一处扣0.5分,若对突发事件超过2小时放任不管,扣3分”。
6.第九条“人员与组织构架”指标中,原人员与组织权重由8分调整至3分,增加工作履职情况,“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得2分,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工作任务,扣2分”。
7.增加第十三条“日常监测”指标,权重5分,“化验室原始数据记录规范、台账完整,得2分,发现一处记录不规范、台账缺失,扣0.5分;定期检定和校验化验计量设备,得1分,未开展定期检定扣1分;药品摆放规范、有标识,得1分,药品过期、无标识扣1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2分,未建立扣2分。化验室检测频次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规定、实验数据造假的,扣5分”。
三是在第十一条明确了《措施(修订)》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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