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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龙里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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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国家、省“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扎实开展我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工作,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龙里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龙里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编制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依据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2号)文件要求,我县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试点时间从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2024年3月1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龙里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工作方案》(龙府函〔2024〕21号),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要求,特编制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实施工作,充分发掘我县优势,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推动创造、促进运用、强化保护、加强管理、提升服务等方面,将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融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在试点工作结束后,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和保护新体系,支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办法》资助范围

本《办法》资助对象需在下发资助通知后按通知要求主动申报,共有7个申报项目,如项目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再支持: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发明专利维持超过10年的,届满10年之日起每年资助3000元至专利权终止;

(三)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资助。企业将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进行备案,被审核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

(四)知识产权运营资助。一是注册地在龙里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且实际到账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每个企业限资助1次。二是注册地在龙里县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技术并在龙里县辖区内转化生产满一年,专利产品年度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每个企业限资助1次。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企业开展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后,按照总利息的10%给予资助,每个资助对象最高年资助金额2万元,五年内最多可申请资助2次。

(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资助。对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资助。拥有非转让取得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的企业或高校院所,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并运行满1年,一次性资助2000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付评价费用后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评价,首次通过评价,一次性资助5000元。

四、《办法》资助流程

(一)申请资助时间: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在每年度下发工作通知书后,按照工作通知规定的具体时间开展,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资助,特殊情况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二)申请办理方式:申请人应当自行将《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及相关印证资料装订成册,直接送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核: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于每年进行集中审核。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申请资助情况,及时进行审核。

(四)公示: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资助名单在政府部门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对象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资助资金拨付所需资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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