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废止文件: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龙里县公安局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龙里县水务局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已废止)
发文机关: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所属领域: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文件状态: 施行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文件: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龙里县公安局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龙里县水务局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已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垂钓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钓区范围:石板滩水库、龙滩水库、窄冲水库、花马冲水库、暗山水库、石龙沟水库、白岩冲水库、大竹芒水库、下把比水库等饮用水水库水域。

二、限钓区范围:除禁钓区域外的湾滩河、三元河、五指登科水库、羊鸡冲水库、摆兰水库等全县辖区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渔期内,未经批准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活动(包括垂钓)。禁渔期外,允许休闲性垂钓,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垂钓者应按“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休闲垂钓方式进行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

(二)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三)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类诱食剂、鱼虾类活饵料进行垂钓;

(五)禁止任何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六)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县直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镇(街道)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三、县直有关单位与各镇(街道)要认真履职,坚持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止、处理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共同规范垂钓行业。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垂钓行为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各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采取收缴渔具、鱼饵、渔获物等方式进行处理;买卖交易垂钓渔获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0854-5631952   

龙里县公安局:0854-5633027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0854-5630209         

龙里县水务局:0854-5630794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54-5631509

冠山街道办事处:0854-5630798         

龙山镇人民政府:0854-5630345

谷脚镇人民政府:0854-5662108         

醒狮镇人民政府:0854-5810003

洗马镇人民政府:0854-5842001         

湾滩河镇人民政府:0854-5712001

六、本通告由龙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龙里县公安局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龙里县水务局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3


文件原文
政策解读
相关报道
媒体解读
专家解读
新闻发布会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