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基本概况
目前龙里县已建成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个(分别为黑山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甲山坡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省级地表水自动监测站2个(分别为三五三七厂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和摆龙河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上站点均为24小时连续监测,环境空气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PM10、PM2.5共6项主参数,并同时监测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参数;地表水监测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总氮共4项指标参数,并同时监测水温、pH值、电导率、浊度、溶解氧等5项指标参数。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依法依规划定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联动,采取日常运行管理、压实责任、物防人防保障、强化宣传等方式,组织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杜绝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行为,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三、保护范围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
(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房和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河流型站点采水口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或湖库型站点采水口500米半径范围内。
四、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严禁事项
1.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严禁非运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保护范围内,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严禁非运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站房,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提前向负责站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并做好登记。
2.严禁以雾炮车(机)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内进行喷淋。
3.严禁在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人为稀释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
4.严禁对地表水自动监测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或上游污染源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
5.严禁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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