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意见,特别是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出了大量管用、实用、好用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按照省政府“效能提升年”工作部署,为让更多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从税收、财政、金融、社保、就业、用能、土地、政务服务等八个方面,系统收集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发展的86条优惠政策和措施,并梳理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联系人、联系方式,畅通了政策咨询落实渠道,以期通过大力推广、广泛宣传,为企业纾难解困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活力。


    财政支持政策(25项)

    1.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贷款贴息率实行浮动机制,可结合当年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资金规模等因素,在贴息上限范围内,确定当年贴息水平,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民宗委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7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民宗局 罗艺 0854-5631527

    2.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印发通知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财库〔2022〕1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财政局,联系人姓名:肖艳 ,电话:0854-5638683

    3.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其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贷款利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财政局,联系人姓名:田金梅,电话:0854-5630543

    4.政策类别: 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 对承租县级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等不动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2022年4至6月份房租免收。

    政策依据:《黔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黔南州州管国有企业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联系方式:龙里县财政局,联系人姓名:杨裕敏,电话:0854-5620550

    5.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一、奖励对象。主要对全州粮油、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等重点农业主导产业,在农产品精深加工、提质增效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并在州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农业企业进行奖励。

    (一)农产品精深加工类奖励内容及标准

    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我州农产品精深加工,按农业主导产业类型设立奖励。

    (1)粮油加工。对生产加工粮油,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80%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州择优奖励5家。

    (2)茶叶加工。对生产加工条叶,销售收入达8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4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95%以上的茶叶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州择优奖励5家。

    (3)蔬菜(含辣椒)加工。对生产加工蔬菜,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5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90%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蔬菜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州择优奖励5家。

    (4)水果(含刺梨)加工。对生产加工水果,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2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85%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水果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州择优奖励5家。

    (5)其他类(含中药材)加工。对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85%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项全州择优奖励5家。

    (二)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奖励内容及标准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壮大,鼓励企业争创州级农业龙头企业,对当年获得州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二品一标”创建奖励内容及标准

    支持“二品一标”创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业部地理标志登记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按期换证、续展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生产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

    政策依据:黔南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农业现代化财源建设奖励方案》的通知(黔南农字〔2022〕17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姓名:赵明富,电话:0854-5631952

    6.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一)实行农业市场主体发展激励。新获得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抱团组建联合社(总社),年内无不良信誉和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示范社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级示范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实行知识产权发展激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获中国专利奖、贵州专利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新获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授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一次性资助3000元。

    政策依据:《黔南州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黔南府发〔2022〕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姓名:赵明富,电话:0854-5631952


    7.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扶持

    (1)种植豌豆尖200亩以上,每亩给予200元补助;连片种植露地黄瓜200亩以上,每亩给予200元补助;连片种植大棚黄瓜100亩以上,每亩给予200元补助。

    (2)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州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称号,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补助资金分别上浮 20%、10%、5%。

    (3)对获得国家、省农业(科技)等部门认证的新建良种推广示范基地面积达 500 亩以上,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补助资金分别上浮30%、20%。

    (4)对与国家、省级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良种推广示范基地,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补助资金分别上浮 30%、20%。

    (5)对县内国家级、省级、州级龙头企业自建生产原料种植基地,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补助资金分别上浮 30%、15%、10%。

    政策依据:《龙里县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工作方案(2021—2023 年)》(龙府办发﹝2021﹞25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姓名:赵明富,电话:0854-5631952


    8.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可持续贡献奖补:对在我县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可持续年税收贡献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1)50万元—100万元(不含),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5万元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2)100万元—300万元(不含),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15万元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3)300万元—500万元(不含),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25万元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4)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40万元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5)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另行商定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规模。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9.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采购本地原材料”奖补:对工业企业在生产环节采购县内本地工业原材料,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发展和扩大再生产的,给予采购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10.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上市奖补:(1)对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根据其挂牌上市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给予同等金额的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成功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且募集资金用于龙里企业的建设,给予一次性实际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10%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11.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贷款贴息、贴费奖补:(1)项目投产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企业年税收贡献额给予一定工业发展扶持资金。①5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②100万元—30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60%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③30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70%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④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80%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⑤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100%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对年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部分,给予企业50%的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原则上贷款贴息、贴费扶持时间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12.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兼并重组”奖补:企业在“转并购”过程中产生的溢价地方留存部分(个人溢价和企业溢价),等额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属个人溢价部分奖励给个人,属企业溢价部分奖励给企业。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13.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多层厂房投资奖补:对上年度税收贡献50万元以上,本年度新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标准化厂房的投资主体,按其当年实际建成标准化厂房投资的5%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单个项目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14.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技改奖补: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超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单个技改项目最多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15.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获得专利、品牌等奖补:(1)发明专利按分段奖补,进入实审阶段2500元/件,授权2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500元/件为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直接奖励给企业技术研发团队或个人。(2)对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3)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及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50万元。微型工业企业注册商标的,按注册费用的100%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16.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科技创新奖补:(1)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品检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研发团队一次性工业发展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工业发展扶持资金30万元、10万元。(2)对新认定的火炬计划和新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研发团队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3)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技术研发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技术研发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4)对被新认定为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20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评审(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转化,每项分别给予企业技术团队工业发展扶持资金5万元、1万元。(5)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10万元。(6)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100万元、3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17.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企业人才奖补:(1)企业技术工人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按照不低于人均500元、高级按照不低于人均1000元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一次性奖励给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技术工人。(2)企业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县就业的,按博士500元/月/人、硕士300元/月/人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18.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奖补:对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2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及再制造产业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分别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20万元、5万元。对实施“煤改气”等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经审核并验收合格的,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19.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小升规”奖补: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业发展扶持资金1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20.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两化融合”奖补:重点对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信息技术在企业发展环节中应用效果明显,并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单位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电子信息行业专项项目及获得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办发〔2016〕33号)、《中共龙里县委办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9〕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21.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新引进的优质平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正常运营半年后,按照其设备购置、关键应用技术及软件委托开发投资(按当年市场价评估)的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22.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入驻国有性质办公用房的,每年给予房屋租金全额补贴;对租用民营性质办公用房的,按15元/月/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补助面积按企业正式员工每人15平方米计算。每户平台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9万元。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23.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享受每年60%的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10万元,并协调通信运营商给予宽带租赁费用最低折扣。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24.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按要求入规入统的平台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对积极配合新增入规入统的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25.政策类别:财政支持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电商平台类企业,实现黔南州实物类产品外销且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在黔南州缴纳税收5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金融优惠政策(4项)

    1.政策类别:金融优惠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服务外包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由州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或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流动资金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2.政策类别:金融优惠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金融结算平台类企业,在黔南州建立本地化金融结算平台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3.政策类别:金融优惠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文化创意平台类企业,按照企业云资源租用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企业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4.政策类别:金融优惠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网络货运平台类企业,仅按本条扶持政策进行奖励。企业认缴注册资金在300万元及以上,每两个月缴纳税额(含网络货运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扣的各项税金)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以下扶持:

    (1)财政奖补。以货物运输缴纳税额为基础,按现行财政体制,将州、县(市)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两月一兑付,每个单月底前拨付前两个月(以缴纳税收时间为准)90%奖励资金,剩余部分次年进行结算。

    (2)贡献奖励。对在网络货运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保险等增值服务且纳税贡献较大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其贡献给予额外的资金奖励,奖励政策由企业所在县(市)另行制定。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税收减免政策(41项)

    1.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2.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3.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4.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5.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即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6.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7.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8.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9.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10.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11.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12.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13.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黔财税〔2022〕7号文件,本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14.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黔财税〔2022〕7号文件,本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15.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6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16.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6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17.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该条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18.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19.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20.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21.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22.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本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23.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24.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25.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26.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27.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28.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29.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30.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31.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32.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2017年第172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21号公告)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33.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34.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年纳税额较上年增加6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税收增量部分的20%、30%、40%作为企业奖励。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龙里县税务局 0854-5631331

    35.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22〕13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36.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22〕13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37.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22〕13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38.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22〕13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39.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22〕13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40.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22〕13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41.政策类别:税收减免

    执行标准: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22〕13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土地相关政策(1项)

    1.政策类别:土地相关政策

    执行标准:一是全力保障工业项目用地。根据各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清单的工业项目,由省级统筹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鼓励推进“标准地”出让,探索工业用地混合使用;鼓励企业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合并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各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出让土地需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二是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预存土地复垦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自然资源局:0854—4977205、5631342


    就业服务政策(6项)

    1.政策类别: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

    执行标准: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该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政策依据:(黔财社[2019]119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方式:龙里县就业局  联系人姓名:黄丹,电话:0854-5633071 

    2.政策类别: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资金补贴政策

    执行标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拨付标准及期限: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可一次性申报、也可分多个时间段申报,补贴发放的具体时间段以实际缴纳租金的时间段为准,且与已实际经营时间一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36个月)。(需满足以下条件:1.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申领对象:在本县创业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无户籍地限制。2.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主要包括房屋、土地等用于生产、种养殖、办公、从事经营活动的区域等;已产生的租金并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已成功申领并全额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同一创业者或同一创业项目可累计享受36个月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时间可间断。已申领过其他创业补助的人员,符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条件的亦可申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申报期限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政策依据:(黔财社[2019]119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方式:龙里县就业局  联系人姓名:黄丹,电话:0854-5633071

    3.政策类别:创业担保贷款补贴政策

    执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办理: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群体;(注:个人贷款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部分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黔财社[2019]119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方式:龙里县就业局  联系人姓名:龚传香,电话:0854-5632496

    4.政策类别:自主创业补贴政策

    执行标准: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可申领,无户籍地限制。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已成功申领过“自主创业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同一创业者或同一创业项目只能申领一次自主创业补贴;2.已申领过其他创业补助的人员,符合“自主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亦可申领“自主创业补贴”;申领“自主创业补贴”的人员,年龄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准;3.需缴纳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黔财社[2019]119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方式:龙里县就业局  联系人姓名:黄丹,电话:0854-5633071

    5.政策类别: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申请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

    执行标准: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800元的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黔财社[2019]119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方式:龙里县就业局  联系人姓名:黄丹,电话:0854-5633071

    6.政策类别:就业服务

    执行标准: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交通场站、邮政快递等重点场所、行业重点人群开展定期和核酸抽样检测,按100%比例补贴支持。

    政策依据:黔疫防办发电〔2022〕24号(签发单位: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日期:2022-03-18)第二部分第(二)点第8—16条,(二)重点场所和重点行业:8.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每日开展1次核酸检测(每周至少采集1次鼻咽拭子检测)。离岗时,14天内有阳性感染者报告的隔离点工作人员按“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并在第1、3、7天各检测1次核酸,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开展“五天三检”;14天内无阳性感染者报告的隔离点工作人员“五天三检”结果均为阴性后,实行9天自我健康监测。9.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含保安、保洁等工勤人员)。兑现条件:各重点行业单位组织本行业单位内重点人群进行核酸检测时。兑现渠道(方式):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行业、各单位、海关边防部门核酸检测所需经费由各行业、各单位商各级财政保障。在组织本单位、行业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统一缴纳检测费用,无需重点人员自行支付。

    联系方式: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单位联系人:张丽,电话:13885434369


    社会保障政策(7项)

    1.政策类别:社会保障

    执行标准: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自2022年7月起,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享受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贵州省医保局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医疗保障局 周佐智 0854-4974009

    2.政策类别:社会保障

    执行标准: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自2022年12月20日起,医疗机构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发生的药品采购货款,涉及的药品配送企业均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结算系统完成结算。结算时推行医保基金30天内直接结算企业药品货款,缩短货款结算时间,减低企业垫资压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政策依据:《贵州省医保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第一批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7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医疗保障局 代文静 0854-5678788

    3.政策类别:社会保障

    执行标准:企业在上一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参保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按照大型企业30%,中小微企业90%发放。

    政策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姓名:邹建波、电话:0854-5637369

    4.政策类别:社会保障

    执行标准: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政策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姓名:邹建波、电话:0854-5637369

    5.政策类别:社会保障

    执行标准: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政策受益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47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姓名:邹建波、电话:0854-5637369

    6.政策类别:社会保障

    执行标准: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 

    产业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黔南州人社 税务 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22〕58号)、《人社部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部发〔2022〕1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4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5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姓名:邹建波、电话:0854-5637369

    7.政策类别:社会保障政策

    执行标准: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降低失业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姓名:杨真,联系电话:13885434528


    政务服务政策(23项)

    1.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和食品经营许可等事项,均可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不便在网上办理的,可通过EMS邮政寄递材料申请办理,也可预约现场进行办理。

    政策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2.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凡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

    政策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王贵锁,电话:0854-561153

    3.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对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现场核查的,对生产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和销售预包装食品等低风险食品的,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政策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王贵锁,电话:0854-5631153

    4.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0日内办理。

    政策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5.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之后30日内办理。

    政策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6.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暂不列入,同时指导企业纠正相关错误信息,企业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关公示义务的不再列入;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移出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先行移出,相关申请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报。

    政策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7.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政策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3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8.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后首次办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企业开办事项在“一网通办”平台一站办理,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时,即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9.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后首次办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企业开办事项在“一网通办”平台一站办理,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时,即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10.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免申即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清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综合技术检测中心 宋天福 电话:0854-5664478

    11.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用好融资担保相关政策,引导银行资金投向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最后一公里”,畅通涉企审批政务服务“中梗阻”;打通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优质项目催生新的市场主体。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里县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22〕13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12.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深化创新驱动发展。聚焦千亿级重点工业园区打造目标,加快经开区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步伐,通过创新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薪酬制度、考核制度,着力破解经开区与平台公司运行壁垒和招商引资等工作中的掣肘和限制,纵深推进“区企一体化”改革,实现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实体化运营、高效化发展。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里县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22〕13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13.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支持工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订技术标准。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和项目、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的企业,给予相应资金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作用,引导符合条件企业积极申报。对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给予20-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创新型企业运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贴息资助,给予银行贷款金额0.2%的风险资助。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里县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22〕134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 陆叶,电话:0854-5664468  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科 吴秀昌 电话:13765757194

    14.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持续深化注销便利化改革。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龙府发〔2022〕1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15.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推动落实歇业制度。为经营困难市场主体提供缓冲性制度选择,降低其维持成本,给予市场主体再次激活机会,歇业期限最长可达3年。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龙府发〔2022〕1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16.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以贵州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开办环节相关业务的合法有效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推广电子证照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互通互认互用,逐步实现“一照通行”。

    政策依据:《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龙府发〔2022〕1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17.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在领取新办营业执照时同时领取。

    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2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18.政策类别:政务服务政策(允许沿用名称字号积极引导个转企)

    执行标准:个体工商户在转型为企业时,可以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其商标权可以转移至新设立的企业使用。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 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准入及信用监管科 张健,电话:0854-5635567 ,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科 吴秀昌 电话:13765757194

    19.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兑现形式申请人在各级实体政务大厅或者贵州政务服务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邮政寄递的方式领取证照批文,免除寄递费用。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邮政速递服务的通知》(黔政务通〔2018〕23号)

    联系方式: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人:舒娜,电话:0854-4974004

    20.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为推进“千亿级重点工业园”建设,加快我县产业聚集,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对注册登记已投入正常生产运营的工业企业主体所招引为其服务的上下游产业链新办工业企业进行奖补。

    政策依据:《龙里县工业企业以商招商激励暂行办法》(龙府办函〔2020〕200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投资促进局,联系人:罗青青,电话:0854-5631095

    21.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为着力吸引一批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落户龙里,鼓励企业提质增效,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对注册、税务关系在龙里县域范围内,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或企业进行扶持。

    政策依据:《龙里县亿元项目培育扶持办法(试行)》(龙府办函〔2021〕175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投资促进局,联系人:罗青青,电话:0854-5631095

    22.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对网络货运平台类企业,仅按本条扶持政策进行奖励。企业认缴注册资金在300万元及以上,每两个月缴纳税额(含网络货运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扣的各项税金)在20万元及以上的,提供相关税收政策服务,辅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申报手续,规范开展网络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业务。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

    23.政策类别:政务服务

    执行标准:证照办理服务。对来黔南投资平台经济的企业,提供平台经济所需证照办理及政策兑现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政策依据:《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黔南府办发〔2021〕9号)

    联系方式:龙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姓名:金腾进,电话:0854-5631507